区块链交流|各国有关区块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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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各国有关区块链政策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7年4月6日,北京市发布首个对区块链企业予以资金支持的政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2、香港:2014年1月8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回答立法会会议上就比特币使用提出的问题时表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不属于法定货币,而是虚拟商品。香港,并警告使用虚拟货币的风险。据局长说,转换,交易或持有虚拟货币的风险很大,因为它们的价值不受任何实物,发行人或实体经济的支持。此类虚拟货币的发行总规模有明确的上限,但不保证其可转换为实体经济中的法定货币或商品。此外,由于个人投机活动,虚拟货币的价格可能容易受到重大波动的影响。

  3、2016年12月28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各国有关区块链政策: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马来西亚:世行将要求交易所“公布价格和用于确定价格的方法,以提高透明度。”报告还指出,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SC)“计划发布了一个加密货币交易框架,并加强了对该部门的监管,并于1月9日向一家加密启动机构发出了一封停止信函,因为它没有遵守该国的证券法规。“此前,在2017年9月,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声明,其中警告投资者“在马来西亚和其他地方出现基于数字令牌的筹款活动/投资计划,这可能被称为'初始投币产品'[ICO],“初始代币产品”,“代币预售”,“象征性销售”。随后,委员会主席在2017年11月的一次讲话中表示我们继续坚持我们的声明,即此类计划[ICO]目前的形式对投资者构成重大风险。因此,SC强烈鼓励投资者充分了解ICO计划的特点,并在与他们的资金分开之前仔细权衡风险。我们现在也是IOSCO[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CO咨询网络的一部分,参与监管机构正在讨论该领域的最新发展。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马来西亚投资者对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的交易越来越感兴趣。为了促进我们市场中的此类活动并实施适当的投资者保护措施,SC正在审查相关法规和指南,以促进资本市场中数字资产的功能和有效使用案例,包括已建立的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的二级市场交易。

  2、塔吉克斯坦:2018年1月15日,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发布声明,警告共和国公民关于使用加密货币的风险。银行认为,由于他们的匿名性,许多加密货币交易可用于进行可疑操作。根据该银行的说法,加密货币可能会遭受网络攻击或用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该银行还澄清说,在塔吉克斯坦,加密货币不能被视为官方的兑换或储蓄手段,或单位账户。

  3、桑比克:2018年1月8日,莫桑比克联邦储备银行(莫桑比克银行)发布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指出,谈判比特币的公司不受银行监管,授权或监督;?这种虚拟货币不提供安全保护,易受欺诈和其他使用计算机手段犯下的罪行的影响;?它的价格波动很大;?并且它允许执行匿名交易,有利于犯罪活动。

  4、纳米比亚:2017年9月,纳米比亚银行发布了一份题为“纳米比亚分布式分类帐技术和虚拟货币的立场”的立场文件,其中指出虚拟货币不被视为法定货币,目前在该国不受监管。本行概述了与使用虚拟货币相关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它警告说,持有或以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人“自担风险,应谨慎行事。”世界银行进一步表示,由于该国的相关法律没有设想它们的存在,因此无法在纳米比亚建立或运营虚拟货币交换。

  5、以色列:以色列银行在2018年1月的一份声明中表示,“它不会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视为实际货币和货币。。。据路透社报道,很难制定法规来监控此类活动对该国银行及其客户的风险。虽然以色列银行不会将虚拟货币确认为实际货币,但以色列税务局已建议将虚拟货币的使用视为“虚拟支付手段”并纳税。具体而言,就所得税和增值税要求而言,虚拟货币被视为“资产”,并根据1961年“所得税条例”(新版)和“价值”中的相关交易分类征税。增加了税法,5736-1975。因此,不像普通货币,以色列税务局将把加密货币的价值增加视为资本收益而不是汇率波动,这使其需要征收资本利得税。根据通知,个人投资者将不承担增值税的责任,但从事加密货币采矿的任何人都将被归类为“经销商”并需缴纳增值税。作为企业进行交易的任何人都将被归类为“金融机构”,用于税收目的,这意味着他们将无法收回增值税的费用,但将受到金融机构额外17%的“利润税”的约束。以色列税务局要求提供涉及虚拟货币的贸易交易文件,以验证其存在和范围。

  6、俄国:电信和大众传播部提出了自己的数字金融资产法草案概念。它建议引入“工业采矿”一词,向税务局登记矿工,并提出能源消耗要求。它还建议免除矿工两年的税收以刺激他们的活动。该部早些时候曾提议为矿工创建一个特殊的交换平台,以确保加密货币交换的透明度。

  7、马恩岛:马恩岛是一个低税收的司法管辖区,拥有强大的在线赌博业和蓬勃发展的金融业。在一些报告中称为“比特币岛”,岛上的许多机构已经接受比特币作为本国货币的支付。马恩岛是其管辖范围内监管加密货币的立法的早期采用者。2015年“犯罪收益法”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将虚拟货币业务纳入其监管部门,作为“指定业务”。

  8、瑞典:2014年,瑞典执法局的代表向瑞典媒体宣布,在从负债人员那里筹集资金时,它将开始调查和扣押比特币资产。第一批查获的比特币于2017年在网上拍卖。

  9、斯洛伐克:2018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指南,解释加密货币产生的收入必须征税,以及任何类型的交易,例如交换虚拟货币作为资产或提供的服务或其他虚拟货币,必须被视为应税转让。指导说,虚拟货币必须被视为“货币以外的短期金融资产”,并在交易时以市场价格定价,并且直接从采矿中获得的加密货币应保持在资产负债表之外,直到它们为止。被出售或交易。财政部长早些时候曾指出,加密货币的交易是不受管制和匿名的,涉及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风险。

  10、马耳他:2017年11月,政府发布了关于?初始硬币产品,虚拟货币和相关服务提供商的讨论文件,其中指出虽然一些加密货币可能属于现有金融服务立法的范围,但其他加密货币将超出范围,因此不受监管。2018年1月,政府发布了一份进一步的讨论文件,“提出了一个概念框架,通过该框架,DLT平台可以在马耳他进行认证。”政府已发表声明,表示它打算促进加密货币相关活动和初始硬币产品(ICO)的监管框架。

  11、匈牙利:2016年12月20日,匈牙利国家银行警告消费者,使用虚拟货币在合法不受监管的虚拟系统中运营时存在许多风险,并且没有适当的责任,担保和赔偿规则来保护利益滥用时的消费者世行在2014年和2015年发表了类似的声明。

  12、芬兰:芬兰海关可以拍卖其在毒品犯罪方面没收的比特币,截至2018年2月,这些比特币的价值估计为1900万欧元(约合2350万美元)。据说芬兰政府已经发布了关于如何储存没收的比特币的指导方针。

  以上就是关于区块链交流|各国有关区块链政策的资讯内容,欢迎大家踊跃交流。本文由区块链交流:http://www.41jishu.com整理发布。

  ps:每日快讯

  日本横滨地方法院将于27日宣判一起利用他人设备算力挖矿案件,被告被指控在未经访问者同意的情况下于网页上设置加密货币挖矿程序。辩护方主张被告无罪,该案件最大的争论点在于加密货币挖矿程序是否属于计算机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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