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交流|2018年浙江区块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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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2018年浙江区块链政策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6年8月10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发布了《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16年度绩效任务》

  2、香港:新警告遵循证监会于2017年9月5日发出的有关ICO的声明。该声明解释说,根据ICO的事实和情况,提供或出售的数字代币可能是定义的“证券”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因此须遵守香港的证券法。根据声明,这里涉及ICO的数字代币属于“证券”的定义,处理或建议数字代币,或管理或营销投资于此类数字代币的基金,可能构成“受监管的活动”。参与“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无论有关各方是否位于香港,均须向证监会发牌或注册,只要该等商业活动以香港公众为目标。

  3、2017年11月7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培育及创新应用的意见》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2018年浙江区块链政策: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新加坡:MAS于2017年11月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提出了支付服务法案。拟议的法案将扩大受监管的支付活动的范围,包括虚拟货币服务和其他创新。在新框架下,实施虚拟货币服务(包括购买或出售虚拟货币)的实体将被要求获得许可。

  2、孟加拉国:据报道,包括外汇警察局,孟加拉国金融情报室(BFIU)和孟加拉国电信监管委员会(BTRC)在内的执法机构已经举行了四次“打击使用加密货币的人”的会议。

  3、肯尼亚:2015年12月,肯尼亚中央银行发布了一份题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公众谨慎”的公告。该通知称,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在肯尼亚仍然不受监管,这意味着“如果交换或持有虚拟货币的平台出现故障或停业,则不存在保护。“其概述了与虚拟货币的使用,持有和/或交易相关的风险如下:1.像比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追踪的,而且是匿名的,使得它们容易被犯罪分子滥用于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2.虚拟货币在交易平台上交易,这些交易平台往往在全球范围内不受监管。因此,如果这些交易所崩溃或关闭业务,消费者可能会在没有任何法律补救的情况下损失资金。3.资产没有潜在的或支持,虚拟货币的价值本质上是投机性的。这可能导致虚拟货币价值的高度波动,从而使用户面临潜在的损失。该通知最后向公众发出警告,“不再使用比特币和类似产品进行交易。”

  4、莱索托:2017年11月,莱索托中央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密货币日益普及的新闻声明。鉴于银行“不监督,监督或监管加密货币,其系统,促销人或中介机构”,银行警告公众使用加密货币的风险,并表示[a]与加密货币的获取,交易或使用相关的任何活动都是用户的唯一和独立风险。因此,公众通知,如果发生损失或类似事件,则不得诉诸莱索托中央银行。该银行还警告公众,可能会因使用加密货币而受到刑事指控的风险重要的是要强调加密货币会使参与者违反以下规定:1.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法;2.税法;3.外汇管制法。哪些是可起诉的违法行为。该银行于2018年2月发布了一份后续声明,其中除了提供加强上一份声明内容的信息外,还指出加密货币既不是莱索托的法定货币,也不是外币。它还禁止促进加密货币投资的个人和实体的运作,因为任何和所有投资顾问都必须获得许可。

  5、以色列:2014年,以色列银行(以色列中央银行)与多家监管机构就使用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的相关危险发出警告。该银行在2018年1月的一份声明中澄清说,它不承认虚拟货币是实际货币,而是将其视为金融资产。虽然以色列银行不会将虚拟货币确认为实际货币,但以色列税务局已建议将虚拟货币的使用视为“虚拟支付手段”并纳税。

  6、挪威:挪威中央银行尚未承认加密货币,但也不禁止其员工根据2012年11月23日的道德准则拥有或投资加密货币。

  7、根西岛:2015年,根西岛政府委托编写的一份报告指出,加密货币的主要缺点是难以遵守国际反洗钱标准。根据2018年2月27日发布第一份声明三年后,根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声明,称其认为“使用虚拟或加密货币存在重大风险,特别是对零售客户而言。尽管如此,我们知道具有高风险偏好的专业投资者可能希望投资于这个发展中的行业。“

  8、瑞典:瑞典金融监管局(Finansinspektionen)已经确定比特币受其授权,因为比特币交易(即提供比特币可以买卖的网站类似于交易所)是一种金融服务(annanfinansiellverksamhet))因此受制于强制性报告要求。2017年,管理局发布了一份题为“管理局在创新中的作用”的报告,该报告描述了其在比特币等新概念中的作用。该报告将ICO描述为投资项目和资本保障手段。管理局还发出警告,反对使用ICO,并指出它们不受管制,不受其审查。它提到欧洲监管机构的解释,即ICO可能受招股说明书指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和第四次反洗钱监管。指示。管理局2017年的报告指出,它并不知道任何瑞典公司通过ICO获得资金。

  9、罗马尼亚:据报道,2018年3月,国家财政管理局宣布,与加密货币交易的收入应纳税。

  10、马耳他:2017年10月,政府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提出了集体投资计划和加密货币投资的监管框架。经过磋商,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公布了适用于2018年1月22日和29日投资于加密货币的专业投资者基金的条件。

  11、德国:在法兰克福汇报(FAZ)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德国联邦银行执行董事会成员Carl-LudwigThiele警告投资者要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要警惕其风险,价值波动,成本和除了其他问题之外,还需要采矿业。然而,他也指出区块链技术有很大的创新潜力,并提到与德国证券交易所集团(DeutscheB?rseGruppe)的联合项目,该项目测试区块链技术在银行间证券交易结算中的应用和表现。

  12、德国:同样在2018年2月,德国联邦财政部发布了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增值税(VAT)处理指南。它确定用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交换传统货币的交易(反之亦然)构成其他服务的应税供应以供考虑,但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豁免。它表示,仅仅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同。因此,除了作为支付手段之外,使用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不应征税。本指南符合欧洲法院(ECJ)2015年10月22日的Hedqvist决定。虚拟游戏币,即游戏内货币,特别是在线游戏中,不能免税,因为它不构成增值税法意义上的支付手段。该部还讨论了有关采矿,数字钱包和在线交易平台征税的几个后续问题。

  以上就是关于区块链交流|2018年浙江区块链政策的资讯内容,欢迎大家踊跃交流。本文由区块链交流:http://www.41jishu.com整理发布。

  ps:每日快讯

  据bitcoinexchangeguide援引Al-Monitor的报道,最近有消息称,伊朗的旅游部门将欢迎加密货币,因为数字资产被认为等同于金钱(即合法投标)。伊朗或正通过在旅游业内整合加密货币来欢迎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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