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交流|区块链+9.4政策+代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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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区块链+9.4政策+代币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7年3月7日,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宝山区2017年金融服务工作要点》

  2、香港:2015年3月25日,局长回答了另一个关于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比特币交易活动监管的问题。在声明中,局长重申,香港没有针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具体监管措施,但现行法律规定对洗钱,恐怖分子融资,欺诈,金字塔计划和网络犯罪等非法行为实施制裁,没有虚拟商品参与。国务卿说,如果他们通过巡逻发现涉及虚拟商品的犯罪行为,包括通过互联网上的公共平台搜索相关信息,警方将采取执法行动。他说,香港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也将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的发展。

  3、2017年7月17日,河北省科技厅发布2018年度河北省重点研发计划大智移云应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区块链+9.4政策+代币: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新西兰:新西兰储备银行(其中央银行)的发言人在2017年12月的一篇新闻文章中引述说,加密货币将被纳入银行对其货币运营模式和支持基础设施的重大审查,目前正在进行中。他解释说该项目主要关注需求驱动因素,分销模型和现金替代品。它包括研究加密货币,区块链技术和分布式账本。储备银行不管制比特币。无论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如何,都是根据与合同,纳税义务等有关的普通法律。储备银行于2017年11月发布的一份分析性说明,不作为官方政策立场,讨论了加密货币所涉及的技术,其属性和机制,以及“加密货币对消费者,金融系统,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

  2、澳大利亚:ATO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税收处理的指导文件。一般指导是在2014年12月完成有关将税法应用于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各种裁决之后。根据该指引,与加密货币交易“类似于易货安排,具有类似的税务后果。”这是因为,在ATO看来,这些货币既不是货币也不是外币。“建议从事加密货币交易的个人保留交易日期的记录;澳元金额(“可从信誉良好的在线交易所取得”);这笔交易是为了什么;另一方是谁(“即使只是他们的比特币地址”)。

  3、纳米比亚:2017年9月,纳米比亚银行发布了一份题为“纳米比亚分布式分类帐技术和虚拟货币的立场”的立场文件,其中指出虚拟货币不被视为法定货币,目前在该国不受监管。本行概述了与使用虚拟货币相关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它警告说,持有或以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人“自担风险,应谨慎行事。”世界银行进一步表示,由于该国的相关法律没有设想它们的存在,因此无法在纳米比亚建立或运营虚拟货币交换。

  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根据2017年1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发布的“储值和电子支付系统监管框架”第D.7.3条,禁止以“虚拟货币”(包括阿拉伯语的加密货币)进行所有交易。

  5、科威特:2018年1月,CBK证实了它正在为该国金融和银行业创建基础设施的消息,包括发行电子货币,这与虚拟货币不同。声明称,建立本地数字货币将属于电子支付的范畴。中央银行强调,本地数字货币将具有与纸币相同的特征,例如发行号。它也将受到科威特政府的监督。此外,它可以与其他货币交换,也可用于支付货物和服务。

  6、挪威:挪威税务局已发布一项原则声明,即比特币将被视为资本财产,至少是为了税收目的。资本财产立法允许扣除损失和税收奖金。虽然旅行货币免征资本利得税,但比特币并不像比特币那样,其他虚拟货币也不被视为旅行货币。

  7、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在“尽职调查法”的最新修正案中纳入了“虚拟货币”。该法案中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有助于打击洗钱,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融资,并适用于交换服务提供者等。“交换局(变更局)”的定义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活动包括以官方汇率交换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反之亦然。“”虚拟货币“被定义为”数字货币单位,可用于法定货币交换,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或保值,从而承担法定货币的功能。“

  8、瑞典:在回答议员提出的问题时,瑞典政府建议公民使用加密货币时应谨慎,因为它不受监管并带有风险。

  9、荷兰: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AutoriteitFinanci?leMarkten,AFM)已就与ICO相关的严重风险发出警告。它已建议消费者避免投资ICO,因为他们容易受到虚假陈述,欺诈和操纵,并且也可能以不受AFM监管的方式构建。AFM根据具体情况评估ICO中的代币是否符合“金融监管法”规定的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担保或单位,因此需要AFM授权。

  10、卢森堡:2017年6月,卢森堡财政部长PierreGramegna在议会面前承认加密货币是实际货币,因为“它们被足够大的人群视为货物和服务的支付手段。”他还他说,目前没有关于加密货币的“从货币角度来看”的规定,但卢森堡的加密货币交易商在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方面受到与任何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商相同的规则的约束。最近,Gramegna公开欢迎比特币交易平台BitFlyer的成立,作为卢森堡的完全许可的支付服务提供商。此后不久,Gramegna表示,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都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为消费者带来附加价值和有效服务。”然而,为加密货币提供立法和监管框架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因为此时这种框架基本上不存在。在BitFlyer的欢迎仪式上,该公司的创始人指出,他们花了两年的时间才获得他们的执照,并且“监管尚不清楚。没有具体的法律,但必须保护消费者。“

  11、意大利:由税务局(AgenziadelleEntrate)发布的2016年9月部长级决议涉及比特币和其他网络货币税务处理的各个方面。该决议的落实情况由欧洲法院(ECJ)在的情况下,发布决定Skatteverket诉大卫Hedqvist,其认为,增值税(VAT)并不适用于在cybercurrencies的传统交换交易货币,反之亦然。

  12、德国: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undesanstaltfür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BaFin)将虚拟货币/加密货币视为账户单位,因此也是金融工具。承诺以及通过网上交易平台等方式安排购买代币,出售或购买代币,或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代币的主要经纪服务的人,通常需要事先获得BaFin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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