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交流|美国区块链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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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美国区块链监管政策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7年9月29日,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等联合下发《关于构建首都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台湾:2017年12月19日,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FSC)发布声明,警告公众投资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风险。在声明中,FSC重申在台湾,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视为“高度投机的虚拟商品”。根据声明,参与初始硬币发行(ICO)的代币是否属于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法案将逐案审查,非法集资将根据金融法进行制裁。

  3、2017年7月17日,河北省科技厅发布2018年度河北省重点研发计划大智移云应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美国区块链监管政策: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菲律宾:BangkoSentralngPilipinas(BSP,即菲律宾中央银行)发布了有关虚拟货币(VC)的指南。具体而言,这些准则规定,由于风险投资不是由中央银行或特定商品支持,并且不受任何国家保证,因此它们不是法定货币。然而,由于它们被用作提供某些金融服务的渠道,例如汇款和支付交易,使用VC提供此类服务的实体必须向BSP注册并采取适当措施来减轻和管理与此类货币相关的风险。此外,本指南规定了适用于未经BSP适当授权进行操作的风险投资实体的处罚。

  2、澳大利亚:关于商业交易,ATO指南规定,商品和服务收到的比特币(即公平市场价值)的澳元价值必须记录为普通收入的一部分,与收到非现金对价的方式相同。易货交易。使用比特币购买物品的企业“有权根据所购物品的公平交易价值进行扣减。”商品及服务税(GST)也应支付,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商品或服务,“通常等于交易时比特币的公平市场价值。”当企业处理比特币时,可能会产生资本利得税后果。如果企业向员工提供比特币,则可以将其视为附带福利(如果有一个有效的工资牺牲安排以获得比特币)或正常的工资和工资。如果一个实体从事比特币采矿业务,或买卖比特币作为交换服务,则所得的任何收入必须计入其应评税收入,并可能扣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3、赞比亚:2018年2月,赞比亚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密货币和其他数字产品的通知。委员会敦促“目前投资或打算投资加密货币及相关产品/资产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在这样做时保持克制和谨慎,因为产品/资产在很大程度上不受管制且不受管辖权管辖“虽然它没有禁止他们的行动,但委员会警告说,促进加密货币交易的平台”确保它们不以任何方式废除[证券]法案的任何部分,并且那些符合描述的根据该法令的证券已在委员会登记。“

  4、南非:2018年4月6日,南非税务局(SARS)就风险投资的税收状况作出了澄清。SARS指出,它“将继续对加密货币适用正常的所得税规则,并期望受影响的纳税人将加密货币收益作为其应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纳税人必须申报所有加密货币收入,否则可能导致加密货币收入失败。实施利息和处罚。SARS似乎尚未确定交易加密货币的收益是否须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增值税。它指出:1.虽然不构成现金,但可以对加密货币进行估价,以确定法案中“总收入”定义中所设想的收到或累计的金额。按照正常的所得税规则,从加密货币交易中收到或累计的收入可以在“总收入”下的收入账户中征税。2.或者,这些收益可被视为资本性质,如CGT范式下的税收法案第八附表所述。3.根据现有判例(其中不存在短缺)来确定应计利润或收入是收入还是资本性质。4.根据风险投资的收益是作为收入还是资本收益征税,对一个人产生的税额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5、科威特:科威特财政部不承认加密货币用于官方商业交易。同样,科威特中央银行(CBK)禁止银行业及其控制下的公司进行加密货币交易。该禁令包括接受电子支付交易中的加密货币使用,以及加密货币交易各方之间的调解。CBK已要求商业和工业部警告消费者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风险。

  6、俄国:修订了“民法典”以保护加密货币和代币所有者的权利。该文件定义了“数字货币”和“数字权利”,并规定了其司法保护。提交人称,这些规定允许将硬币和代币包括在破产财产或死者遗产中。

  7、冰岛:冰岛税务局已发布2017年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申请指南,要求将比特币列入第4.4节“?Aerareigniráeurótaldar?”(其他资产)。加密货币持有量的价值基于纳税年度12月31日的现行汇率。据报道,议会成员正在考虑通过立法,根据对自然资源(电力)的使用,对在冰岛开采加密货币的公司征税。

  8、瑞典:2015年,瑞典税务局发布了一份关于如何查看和征税2014年纳税年度比特币的指南。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否则开采的数字货币被视为业余收入,通常免税。税务机关尚未就比特币的潜在资本收益就所得税法的适用性发布决定。

  9、斯洛伐克:2013年,斯洛伐克国家银行发出警告,告知公众虚拟货币不是本国货币,未经授权的货币生产构成刑事犯罪。

  10、荷兰:荷兰中央银行(DeNederlandscheBank,DNB)支持欧盟决定扩大第四AMLD的范围,以包括加密交换和加密钱包的发行者。正在研究将加密货币转换成欧元或其他货币,反之亦然,有资格发行电子货币或提供支付服务。它目前不支持禁止加密货币。

  11、拉脱维亚:2017年11月,拉脱维亚修订了反洗钱立法,并引入了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的监管要求,包括虚拟货币兑换服务提供商。虚拟货币现在被定义为可以数字传输,存储或交易的价值的数字表示,并且在没有法定货币的情况下充当交换工具。

  12、德国:2018年2月,德国BaFin发布了有关ICO及其所基于的代币,硬币和加密货币监管评估的信息。它表示,参与ICO的公司需要逐案评估ICO是否有资格作为金融工具(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承诺或投资中的单位)或证券,因此需要遵守相关的财务法规。

  以上就是关于区块链交流|美国区块链监管政策的资讯内容,欢迎大家踊跃交流。本文由区块链交流:http://www.41jishu.com整理发布。

  ps:每日快讯

  币安宣布将于03月25日中午12:00上线 Celer Token(CELR),并开通CELR/BNB、CELR/BTC、CELR/USDT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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