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交流|韩国区块链技术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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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韩国区块链技术相关政策法规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7年3月7日,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宝山区2017年金融服务工作要点》

  2、台湾:2013年12月30日,台湾中央银行和FSC联合发布声明,警告公众处理比特币的固有风险。在声明中,监管机构表示比特币不是真正的货币,而是“高度投机的虚拟商品”。一般公众被告知与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币相关的特定风险。声明称,中央银行和FSC将在适当的时候就金融机构提供比特币相关服务采取必要的监管行动。

  3、2018年5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韩国区块链技术相关政策法规: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马来西亚:世行将要求交易所“公布价格和用于确定价格的方法,以提高透明度。”报告还指出,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SC)“计划发布了一个加密货币交易框架,并加强了对该部门的监管,并于1月9日向一家加密启动机构发出了一封停止信函,因为它没有遵守该国的证券法规。“此前,在2017年9月,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声明,其中警告投资者“在马来西亚和其他地方出现基于数字令牌的筹款活动/投资计划,这可能被称为'初始投币产品'[ICO],“初始代币产品”,“代币预售”,“象征性销售”。随后,委员会主席在2017年11月的一次讲话中表示我们继续坚持我们的声明,即此类计划[ICO]目前的形式对投资者构成重大风险。因此,SC强烈鼓励投资者充分了解ICO计划的特点,并在与他们的资金分开之前仔细权衡风险。我们现在也是IOSCO[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CO咨询网络的一部分,参与监管机构正在讨论该领域的最新发展。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马来西亚投资者对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的交易越来越感兴趣。为了促进我们市场中的此类活动并实施适当的投资者保护措施,SC正在审查相关法规和指南,以促进资本市场中数字资产的功能和有效使用案例,包括已建立的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的二级市场交易。

  2、印度:在2018年4月6日,印度储备银行发布通知,禁止银行,贷方和其他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处理虚拟货币”,其中规定“对相关风险的看法,已经确定即日起,由储备银行监管的实体不得交易风险投资或提供服务,以便于任何个人或实体处理或结算风险投资。这些服务包括维持账户,登记,交易,结算,清算,提供虚拟代币贷款,接受它们作为抵押品,开立处理它们的交易所的账户以及转移/接收与购买/出售风险投资有关的账户中的资金。“此外,印度储备银行表示,“已经提供此类服务的已经实体将在本通函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关系。”然而,副省长BPKanungo在政策新闻发布会上做了“认识到区块链技术或位于虚拟货币之下的分布式分类账技术对于金融包容性和提高金融系统效率具有潜在的好处“并表示RBI已经”成为印度储备银行的跨部门委员会他们将编写一份报告,探讨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的可行性和可取性。“

  3、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根据2017年1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发布的“储值和电子支付系统监管框架”第D.7.3条,禁止以“虚拟货币”(包括阿拉伯语的加密货币)进行所有交易。

  4、南非:SARB警告说,与使用风险投资有关的各种风险,包括与支付系统和支付服务提供商有关的问题,价格稳定,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消费者风险,规避外汇管制条例和金融稳定性。例如,立场文件警告消费者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由于风险投资的不受管制的性质以及价格的大幅波动,这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SARB指出,这并未考虑其他风险,例如由于安全漏洞,欺诈以及缺乏保险机制来弥补损失而导致的损失。

  5、以色列:该银行认为,根据2014年以色列银行和监管机构关于比特币交易相关风险的警告,其决定阻止该公司的活动。它进一步断言,警告中描述的危险实际上已经“通过发生几起被认为与欺诈有关的事件,促进犯罪目标,包括怀疑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而实现。[12]该银行声称将银行暴露于此类非法行为的活动可能会损害其在银行的声誉和公众信任。

  6、挪威:所有挪威居民都必须按照挪威所得税法报告应纳税所得(包括来自加密货币的资本收益)。来自加密货币的此类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提交。

  7、马恩岛:2015年“指定业务(注册和监督)法”规定,虚拟货币业务是指定业务,要求此类业务在马恩岛金融服务管理局注册并由其监督。虚拟货币业务在法案中定义为1.发布,传输,转让,提供安全保管或存储,管理,出借,购买,出售,交换或以其他2.方式交易或中介可兑换虚拟货币的业务,包括人们接受该概念的加密货币或类似概念作3.为货品或服务的支付手段,账户单位,价值储存或商品。

  8、瑞典:瑞典金融监管局(Finansinspektionen)已经确定比特币受其授权,因为比特币交易(即提供比特币可以买卖的网站类似于交易所)是一种金融服务(annanfinansiellverksamhet))因此受制于强制性报告要求。2017年,管理局发布了一份题为“管理局在创新中的作用”的报告,该报告描述了其在比特币等新概念中的作用。该报告将ICO描述为投资项目和资本保障手段。管理局还发出警告,反对使用ICO,并指出它们不受管制,不受其审查。它提到欧洲监管机构的解释,即ICO可能受招股说明书指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和第四次反洗钱监管。指示。管理局2017年的报告指出,它并不知道任何瑞典公司通过ICO获得资金。

  9、荷兰:荷兰中央银行(DeNederlandscheBank,DNB)已开始进行“DNBCoin”实验以进行内部测试,并将区块链作为虚拟货币的载体。他们开发了几个原型来研究比特币软件可以适应和用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方式。

  10、马耳他:2017年10月,政府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提出了集体投资计划和加密货币投资的监管框架。经过磋商,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公布了适用于2018年1月22日和29日投资于加密货币的专业投资者基金的条件。

  11、德国:德国联邦银行表示,比特币无法成为虚拟货币。根据德国联邦银行支付领域专家DirkSchrade的说法,比特币既不是虚拟货币也不是数字货币,因为它不能满足货币的典型功能,也不是国家货币体系的一部分。德国央行建议使用“加密令牌”一词。

  12、德国:2018年2月,德国BaFin发布了有关ICO及其所基于的代币,硬币和加密货币监管评估的信息。它表示,参与ICO的公司需要逐案评估ICO是否有资格作为金融工具(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承诺或投资中的单位)或证券,因此需要遵守相关的财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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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每日快讯

  据ambcrypto报道,新西兰的加密货币交易所Cryptopia向所有用户发送邮件表示,“100%承诺”重新开放他们的业务平台,并建议用户不要将资金存入旧的Cryptopia地址,因为交易所有新的钱包。此外邮件还表示,将退还所有在安全漏洞期间丢失资金的客户。据此前报道,Cryptopia在2019年1月遭到两次黑客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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