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交流|党中央关于区块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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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党中央关于区块链的政策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8年1月17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2、台湾:FSC于2014年1月6日发出通知,禁止台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接受或交换比特币或在银行ATM上提供比特币相关服务。

  3、2018年4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党中央关于区块链的政策: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菲律宾:BangkoSentralngPilipinas(BSP,即菲律宾中央银行)发布了有关虚拟货币(VC)的指南。具体而言,这些准则规定,由于风险投资不是由中央银行或特定商品支持,并且不受任何国家保证,因此它们不是法定货币。然而,由于它们被用作提供某些金融服务的渠道,例如汇款和支付交易,使用VC提供此类服务的实体必须向BSP注册并采取适当措施来减轻和管理与此类货币相关的风险。此外,本指南规定了适用于未经BSP适当授权进行操作的风险投资实体的处罚。

  2、澳大利亚:ATO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税收处理的指导文件。一般指导是在2014年12月完成有关将税法应用于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各种裁决之后。根据该指引,与加密货币交易“类似于易货安排,具有类似的税务后果。”这是因为,在ATO看来,这些货币既不是货币也不是外币。“建议从事加密货币交易的个人保留交易日期的记录;澳元金额(“可从信誉良好的在线交易所取得”);这笔交易是为了什么;另一方是谁(“即使只是他们的比特币地址”)。

  3、肯尼亚:2015年12月,肯尼亚中央银行发布了一份题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公众谨慎”的公告。该通知称,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在肯尼亚仍然不受监管,这意味着“如果交换或持有虚拟货币的平台出现故障或停业,则不存在保护。“其概述了与虚拟货币的使用,持有和/或交易相关的风险如下:1.像比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追踪的,而且是匿名的,使得它们容易被犯罪分子滥用于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2.虚拟货币在交易平台上交易,这些交易平台往往在全球范围内不受监管。因此,如果这些交易所崩溃或关闭业务,消费者可能会在没有任何法律补救的情况下损失资金。3.资产没有潜在的或支持,虚拟货币的价值本质上是投机性的。这可能导致虚拟货币价值的高度波动,从而使用户面临潜在的损失。该通知最后向公众发出警告,“不再使用比特币和类似产品进行交易。”

  4、乌干达:2017年2月,乌干达银行(BoU)发出警告,反对使用加密货币和一个名为OneCoinDigitalMoney的无牌实体的服务,理由是缺乏投资者保护计划和相关监管机制。世界银行警告说,“实体'ONECOINDIGITALMONEY'未经BoU根据2004年”金融机构法“获得许可,因此在BoU的监管范围之外开展业务,并且”公众强烈“鼓励只与持牌金融机构进行商业交易。“该银行还警告称,“谁愿意将他们辛苦赚来的储蓄投资于加密货币形式,如一币,比特币,涟漪,Peercoin,Namecoin,狗狗币,Litecoin,Bytecoin,Primecoin,Blackcoin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数字货币正在采取在没有投资者保护或监管范围的金融领域存在风险。“

  5、以色列:2014年,以色列银行(以色列中央银行)与多家监管机构就使用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的相关危险发出警告。该银行在2018年1月的一份声明中澄清说,它不承认虚拟货币是实际货币,而是将其视为金融资产。虽然以色列银行不会将虚拟货币确认为实际货币,但以色列税务局已建议将虚拟货币的使用视为“虚拟支付手段”并纳税。

  6、乌克兰:2018年1月11日,国家安全和国防委员会网络安全部门发表声明称乌克兰不再允许加密货币在其领土上不受控制地更换,并且理事会计划建立一个工作组来制定监管框架,确定监管机构以及监管,识别和加密加密货币交易的程序。2018年1月30日,警方网络犯罪部门负责人表示,如果在不久的将来不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监管,则必须禁止加密货币的流通。2018年3月,政府批准用加密货币采矿的一个段落补充经济活动的分类。

  7、直布罗陀:2017年10月12日,直布罗陀政府根据“金融服务(投资和信托服务)法”引入了2017年金融服务(分布式分类帐技术提供商)条例,本条例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监管框架涵盖在直布罗陀境内或从直布罗陀开展业务的公司,并提供金融服务(投资和信托服务)法中规定的DLT服务“[e]在直布罗陀或来自直布罗陀的商业活动中,利用分布式分类帐技术储存或传递属于他人的价值。“法规要求这些公司向直布罗陀金融服务委员会申请许可,成为DLT提供商。

  8、英国: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第2A条规定,英格兰银行有责任保护和加强英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根据这一目标,世行考虑了加密货币对英国金融市场稳定构成的风险,并确定加密货币市场的规模目前还不足以对货币或金融稳定构成“重大风险”。

  9、荷兰: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AutoriteitFinanci?leMarkten,AFM)已就与ICO相关的严重风险发出警告。它已建议消费者避免投资ICO,因为他们容易受到虚假陈述,欺诈和操纵,并且也可能以不受AFM监管的方式构建。AFM根据具体情况评估ICO中的代币是否符合“金融监管法”规定的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担保或单位,因此需要AFM授权。

  10、荷兰:荷兰中央银行(DeNederlandscheBank,DNB)表示正在研究区块链和虚拟货币提供的机会,但承认存在某些风险和弊端。此外,在2018年1月,它发表了一份关于加密货币和ICO的立场文件,其中强调加密货币“目前不履行货币的作用-实际上,它们几乎不用于支付,而且它们不是普遍接受和稳定的交换媒介,适当的账户单位或可靠的价值储存。因此,它们对货币政策没有任何影响。“

  11、爱尔兰:爱尔兰中央银行于2018年3月注意到,在初始硬币发行(ICO)的情况下,如果发行的代币可以被视为“可转让的担保”,这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那么爱尔兰现有的金融服务立法将适用于此。爱尔兰中央银行也表示,如果任何给定的ICO的特征与金融工具发行的特征相匹配,那么从现在开始适用金融监管,发行人和其他人必须在受到法律惩罚的情况下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则。资本收益税法适用于涉及加密货币的交易,如果个人通过买卖这些货币获利,则该税收应征收。爱尔兰中央银行赞同欧洲银行管理局的一份声明,警告消费者在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时的风险,以及ICO的高风险。

  12、法国:国民议会(法国议会两院之一)已启动加密货币实况调查团,以及关于“区块链和其他技术认证”的单独实况调查团分类帐。“此外,经济部长最近还要求法兰西银行前副行长委托研究如何最好地监管加密货币,以“更好地控制其发展并防止其用于逃税,洗钱或为犯罪或恐怖主义活动。“

  以上就是关于区块链交流|党中央关于区块链的政策的资讯内容,欢迎大家踊跃交流。本文由区块链交流:http://www.41jishu.com整理发布。

  ps:每日快讯

  据zycrypto报道,Morgan Creek创始人Anthony Pompliano昨日转发了有关拉斯维加斯大道上所有的ATM机都宕机了的消息,并称:“比特币永远不会停机”。此前在美国总统日, Pompliano也曾发推文称:“美国股票和债券市场今天已经关闭。比特币永远不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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