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交流|区块链94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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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区块链94监管政策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7年4月6日,北京市发布首个对区块链企业予以资金支持的政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2、澳门:在2014年6月17日,AMCM发布了一份声明,警告比特币交易的风险。根据该声明,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既不是法定货币,也不是受AMCM监管的金融工具。AMCM警告公众,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交易“涉及相当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有关的风险。”

  3、2018年3月14日,重庆多部委联合出台了《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区块链94监管政策: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马来西亚:2018年2月的一则新闻报道指出,该银行将在一个月内发布关于加密货币的概念文件,这既不会将加密货币视为货币,也不会完全禁止加密货币。该银行行长表示,“[b]原则上,我们将让包括比特币,以太币和涟漪在内的加密货币推动者更加透明,方法更加透明,幕后人员也要更加透明。通过这样做,公众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投资加密货币。“

  2、孟加拉国:据报道,包括外汇警察局,孟加拉国金融情报室(BFIU)和孟加拉国电信监管委员会(BTRC)在内的执法机构已经举行了四次“打击使用加密货币的人”的会议。

  3、莫桑比克:2018年1月8日,莫桑比克联邦储备银行(莫桑比克银行)发布通知本行澄清说,它不管理或监督通过比特币进行的任何活动或交易,并且不对比特币交易的任何影响负责,因为该货币没有法律支持,也不是由国家货币当局发行的,银行。

  4、赞比亚:2018年2月,赞比亚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密货币和其他数字产品的通知。委员会敦促“目前投资或打算投资加密货币及相关产品/资产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在这样做时保持克制和谨慎,因为产品/资产在很大程度上不受管制且不受管辖权管辖“虽然它没有禁止他们的行动,但委员会警告说,促进加密货币交易的平台”确保它们不以任何方式废除[证券]法案的任何部分,并且那些符合描述的根据该法令的证券已在委员会登记。“

  5、伊拉克:伊拉克中央银行发布了一项禁止使用加密货币的声明。它表示,以加密货币进行交易的货币交易商将受到该国反洗钱法所引用的处罚。

  6、乌克兰:2017年11月30日,乌克兰金融监管机构发布了关于该国加密货币状况的联合声明。根据声明,加密货币不能分类为货币,外币,支付手段,电子货币,证券或货币代理。监管机构还表示,他们继续致力于确定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以及涉及这些交易的交易的立法规定。监管机构警告说,在处理加密货币时损失的概率非常高,并表示加密货币的所有投资者都应该意识到他们的行为是冒着自己的危险和风险。

  7、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在“尽职调查法”的最新修正案中纳入了“虚拟货币”。该法案中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有助于打击洗钱,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融资,并适用于交换服务提供者等。“交换局(变更局)”的定义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活动包括以官方汇率交换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反之亦然。“”虚拟货币“被定义为”数字货币单位,可用于法定货币交换,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或保值,从而承担法定货币的功能。“

  8、瑞典:瑞典金融监管局(Finansinspektionen)已经确定比特币受其授权,因为比特币交易(即提供比特币可以买卖的网站类似于交易所)是一种金融服务(annanfinansiellverksamhet))因此受制于强制性报告要求。2017年,管理局发布了一份题为“管理局在创新中的作用”的报告,该报告描述了其在比特币等新概念中的作用。该报告将ICO描述为投资项目和资本保障手段。管理局还发出警告,反对使用ICO,并指出它们不受管制,不受其审查。它提到欧洲监管机构的解释,即ICO可能受招股说明书指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和第四次反洗钱监管。指示。管理局2017年的报告指出,它并不知道任何瑞典公司通过ICO获得资金。

  9、斯洛伐克:2018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指南,解释加密货币产生的收入必须征税,以及任何类型的交易,例如交换虚拟货币作为资产或提供的服务或其他虚拟货币,必须被视为应税转让。指导说,虚拟货币必须被视为“货币以外的短期金融资产”,并在交易时以市场价格定价,并且直接从采矿中获得的加密货币应保持在资产负债表之外,直到它们为止。被出售或交易。财政部长早些时候曾指出,加密货币的交易是不受管制和匿名的,涉及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风险。

  10、马耳他:马耳他目前没有任何具体适用于加密货币的立法,但这很快就会改变。马耳他政府积极鼓励加密货币的发展,并发布了许多讨论其监管和发展的咨询和文件。这些法规的目的是“提供必要的法律确定性,以使这个行业蓬勃发展。”

  11、拉脱维亚:拉脱维亚银行和国家税务局的立场是,加密货币是一种合同而非法定的支付手段,可用于交易交易。加密货币不能被视为官方货币或法定货币,因为这些工具的发行和使用仍然不受管制,并且与任何本国货币无关。

  12、德国:2018年2月,德国BaFin发布了有关ICO及其所基于的代币,硬币和加密货币监管评估的信息。它表示,参与ICO的公司需要逐案评估ICO是否有资格作为金融工具(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承诺或投资中的单位)或证券,因此需要遵守相关的财务法规。

  以上就是关于区块链交流|区块链94监管政策的资讯内容,欢迎大家踊跃交流。本文由区块链交流:http://www.41jishu.com整理发布。

  ps:每日快讯

  美国政府执法辩护和证券诉讼律师Jake Chervinsky发推表示,“欺诈诱导”是指一方故意歪曲事实,诱使另一方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例如,如果一个加密货币交易所伪造交易量以说服ICOs支付其上市费用,其可能要承担欺诈诱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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