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交流|多地分布区块链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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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多地分布区块链政策研究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2、香港:2015年3月25日,局长回答了另一个关于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比特币交易活动监管的问题。在声明中,局长重申,香港没有针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具体监管措施,但现行法律规定对洗钱,恐怖分子融资,欺诈,金字塔计划和网络犯罪等非法行为实施制裁,没有虚拟商品参与。国务卿说,如果他们通过巡逻发现涉及虚拟商品的犯罪行为,包括通过互联网上的公共平台搜索相关信息,警方将采取执法行动。他说,香港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也将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的发展。

  3、2015年6月3日,吉林省发布《关于促进吉林省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实施意见》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多地分布区块链政策研究: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韩国:韩国政府实施了一项规则,允许从2018年1月30日开始,仅使用实名银行账户(“实名账户系统”)进行加密货币交易。加密货币交易商必须与银行签订有关加密货币交易的合同。在签署此类合同之前,银行会检查经销商的管理和网络安全系统。为了在加密货币交易商处存入他们的电子钱包,加密货币交易者必须在加密货币交易商也有账户的银行开户。银行在为交易者开立账户时检查交易者的(客户)身份,并且交易者将他/她的银行账户报告给交易商。经销商还检查交易者的身份并申请在银行登记交易者的账户。匿名加密货币交易者可以从他们的加密货币账户中退出,但不能进行新的存款。未成年人以及外国人,无论其居住地是什么,都禁止以加密货币进行交易。

  2、吉尔吉斯斯坦:2018年1月17日,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负责人TolkunbekAbdygulov表示,该银行并未计划阻碍吉尔吉斯斯坦加密货币市场的发展。他指出,很难禁止中央银行不发行的东西以及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加密货币的公民自行承担风险和风险。据报道,2017年10月,中央银行表示,它没有考虑对加密货币的开采采取任何禁止或限制措施。

  3、南非:目前,南非没有关于虚拟货币(VC)使用或交易的具体法律或法规。然而,2014年12月,南非储备银行(SARB),其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以及在该国发行纸币和硬币,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的立场文件。立场文件明确指出,只有SARB可以发布法定货币,而分散的可兑换虚拟货币(DCVC),包括比特币和莱特币,在南非不是法定货币。这意味着“任何商人或受益人均可拒绝风险投资作为支付手段。”

  4、津巴布韦:在2017年12月的一份声明中,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指出,虚拟货币在津巴布韦并非法定货币,并且仍未受到监管。它向公众发出以下关于使用加密货币所带来的风险的警告:他使用和交易加密货币或虚拟货币不受该国法律的管制,并存在诸如洗钱,恐怖主义融资,逃税和欺诈等风险。根据现有的法律和监管规定,任何投资虚拟货币或参与任何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的人自行承担风险,并且不会受到任何监管机构的法律保护或追索。

  5、以色列:2014年,以色列银行(以色列中央银行)与多家监管机构就使用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的相关危险发出警告。该银行在2018年1月的一份声明中澄清说,它不承认虚拟货币是实际货币,而是将其视为金融资产。虽然以色列银行不会将虚拟货币确认为实际货币,但以色列税务局已建议将虚拟货币的使用视为“虚拟支付手段”并纳税。

  6、乌克兰:2018年1月11日,国家安全和国防委员会网络安全部门发表声明称乌克兰不再允许加密货币在其领土上不受控制地更换,并且理事会计划建立一个工作组来制定监管框架,确定监管机构以及监管,识别和加密加密货币交易的程序。2018年1月30日,警方网络犯罪部门负责人表示,如果在不久的将来不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监管,则必须禁止加密货币的流通。2018年3月,政府批准用加密货币采矿的一个段落补充经济活动的分类。

  7、直布罗陀:2017年10月12日,直布罗陀政府根据“金融服务(投资和信托服务)法”引入了2017年金融服务(分布式分类帐技术提供商)条例,本条例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监管框架涵盖在直布罗陀境内或从直布罗陀开展业务的公司,并提供金融服务(投资和信托服务)法中规定的DLT服务“[e]在直布罗陀或来自直布罗陀的商业活动中,利用分布式分类帐技术储存或传递属于他人的价值。“法规要求这些公司向直布罗陀金融服务委员会申请许可,成为DLT提供商。

  8、英国: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第2A条规定,英格兰银行有责任保护和加强英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根据这一目标,世行考虑了加密货币对英国金融市场稳定构成的风险,并确定加密货币市场的规模目前还不足以对货币或金融稳定构成“重大风险”。

  9、荷兰:荷兰中央银行(DeNederlandscheBank,DNB)已开始进行“DNBCoin”实验以进行内部测试,并将区块链作为虚拟货币的载体。他们开发了几个原型来研究比特币软件可以适应和用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方式。

  10、卢森堡:2018年3月14日,卢森堡金融部门监督委员会(CSSF监管委员会,CSSF)发布声明,警告投资加密货币的风险。CSSF的主要反对意见是加密货币非常不稳定,不提供防盗和黑客保护,缺乏流动性,往往是误导信息的主体,缺乏透明度,常常用于欺诈和洗钱。[该声明还警告初始硬币产品的风险。然而,CSSF认识到区块链技术的价值,并指出它可以被金融部门有利地使用。此外,CSSF的信中指出,虽然没有专门适用于加密货币的法律框架,但提供任何金融服务-包括涉及加密货币的金融服务-需要得到财政部长的授权。

  11、德国:德国联邦银行表示,比特币无法成为虚拟货币。根据德国联邦银行支付领域专家DirkSchrade的说法,比特币既不是虚拟货币也不是数字货币,因为它不能满足货币的典型功能,也不是国家货币体系的一部分。德国央行建议使用“加密令牌”一词。

  12、法国: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AMF)和英国保诚监管局(ACR)最近向投资者发出联合通知,警告加密货币目前不受监管的性质。本文件指出,根据法国法律,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不被视为金融工具,因此不属于实际货币的监管框架或AMF的监管范围。AMF和ACPR认识到区块链技术可以为公司带来的潜在好处,但警告说加密货币是不受管制的,而且投资特别不稳定。本文件让人回想起法国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于2013年12月发布的稍长报告。该报告解释说,根据现行法国法律,比特币不能被视为真实货币或支付手段,并批评它是投机的工具,也是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的工具。2013年的报告还建议将比特币和实际货币之间的转换视为支付服务,因此只能由ACPR授权和监督的支付服务提供商执行。ACPR在2014年的一份文件中承认了这一立场,其中指出,习惯性地从事购买或出售加密货币以换取实际法定货币的活动的实体必须由ACPR许可为支付服务提供商。然而,AMF和ACPR2017年联合通知承认“比特币的购买/出售和投资目前在任何受监管市场之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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