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交流|区块链产业政策为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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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区块链产业政策为进一步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8年1月17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2、台湾:FSC于2014年1月6日发出通知,禁止台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接受或交换比特币或在银行ATM上提供比特币相关服务。

  3、2017年10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区块链产业政策为进一步: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泰国:泰国银行于2018年2月12日发布通知,要求金融机构不要从事任何涉及加密货币的业务。曼谷银行于2018年2月24日停止涉及与泰国私营公司ThaiDigitalAssetExchange(TDAX)进行加密货币交易的交易。2018年2月27日,KrungthaiBank,一家国有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账户暂停与TDAX加密货币相关的交易。

  2、印度:2017年11月13日,印度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32条承认了针对印度联邦的公益诉讼请愿书,并向财政部,法律和司法部长发出通知。电子和信息技术,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印度储备银行。请愿书寻求“加密货币的监管框架,并希望虚拟货币对国库负责。”

  3、纳米比亚:2017年9月,纳米比亚银行发布了一份题为“纳米比亚分布式分类帐技术和虚拟货币的立场”的立场文件,其中指出虚拟货币不被视为法定货币,目前在该国不受监管。本行概述了与使用虚拟货币相关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它警告说,持有或以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人“自担风险,应谨慎行事。”世界银行进一步表示,由于该国的相关法律没有设想它们的存在,因此无法在纳米比亚建立或运营虚拟货币交换。

  4、津巴布韦:在2017年12月的一份声明中,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指出,虚拟货币在津巴布韦并非法定货币,并且仍未受到监管。它向公众发出以下关于使用加密货币所带来的风险的警告:他使用和交易加密货币或虚拟货币不受该国法律的管制,并存在诸如洗钱,恐怖主义融资,逃税和欺诈等风险。根据现有的法律和监管规定,任何投资虚拟货币或参与任何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的人自行承担风险,并且不会受到任何监管机构的法律保护或追索。

  5、以色列:据Baron法官称,银行决定拒绝以虚拟货币开展贸易活动的合理性是一个尚未由最高法院确定的问题。该问题涉及对虚拟货币交易所带来的风险性质的确定,特别是考虑到公司作为公司活动的特征,其目标是比特币交易。风险评估还必须考虑公司为降低风险而采取的措施。同样,它必须评估有关银行提供银行服务的责任与其防止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等被禁活动的责任之间的适当平衡的法律问题。

  6、黑山:据报道,2014年11月,黑山中央银行发出警告,称个人可能会自行承担比特币风险,但虚拟货币在黑山并非法定货币。

  7、新泽西:泽西岛的反洗钱法和反恐融资法通过2016年9月26日生效的措施扩展到加密货币。“虚拟货币”在“犯罪收益法”中被定义为货币而非商品,从而使其符合现行监管框架并受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监管。具体而言,该法案将“虚拟货币”定义为(a)数字代表价值;(b)是一个帐户单位;(c)作为交换媒介;(d)能够以任何形式进行数字交换。“虚拟货币兑换”一词在法案中被定义为“以任何形式交换虚拟货币,反之亦然”,并澄清“向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提法不包括公司的提供为关连公司提供的服务。“

  8、瑞典:瑞典金融监管局(Finansinspektionen)已经确定比特币受其授权,因为比特币交易(即提供比特币可以买卖的网站类似于交易所)是一种金融服务(annanfinansiellverksamhet))因此受制于强制性报告要求。2017年,管理局发布了一份题为“管理局在创新中的作用”的报告,该报告描述了其在比特币等新概念中的作用。该报告将ICO描述为投资项目和资本保障手段。管理局还发出警告,反对使用ICO,并指出它们不受管制,不受其审查。它提到欧洲监管机构的解释,即ICO可能受招股说明书指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和第四次反洗钱监管。指示。管理局2017年的报告指出,它并不知道任何瑞典公司通过ICO获得资金。

  9、荷兰: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AutoriteitFinanci?leMarkten,AFM)已就与ICO相关的严重风险发出警告。它已建议消费者避免投资ICO,因为他们容易受到虚假陈述,欺诈和操纵,并且也可能以不受AFM监管的方式构建。AFM根据具体情况评估ICO中的代币是否符合“金融监管法”规定的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担保或单位,因此需要AFM授权。

  10、荷兰:荷兰中央银行(DeNederlandscheBank,DNB)表示正在研究区块链和虚拟货币提供的机会,但承认存在某些风险和弊端。此外,在2018年1月,它发表了一份关于加密货币和ICO的立场文件,其中强调加密货币“目前不履行货币的作用-实际上,它们几乎不用于支付,而且它们不是普遍接受和稳定的交换媒介,适当的账户单位或可靠的价值储存。因此,它们对货币政策没有任何影响。“

  11、德国:德国联邦银行表示,比特币无法成为虚拟货币。根据德国联邦银行支付领域专家DirkSchrade的说法,比特币既不是虚拟货币也不是数字货币,因为它不能满足货币的典型功能,也不是国家货币体系的一部分。德国央行建议使用“加密令牌”一词。

  12、德国: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undesanstaltfür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BaFin)将虚拟货币/加密货币视为账户单位,因此也是金融工具。承诺以及通过网上交易平台等方式安排购买代币,出售或购买代币,或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代币的主要经纪服务的人,通常需要事先获得BaFin的授权。

  以上就是关于区块链交流|区块链产业政策为进一步的资讯内容,欢迎大家踊跃交流。本文由区块链交流:http://www.41jishu.com整理发布。

  ps:每日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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