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交流|各地区块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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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各地区块链政策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2、台湾:FSC于2014年1月6日发出通知,禁止台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接受或交换比特币或在银行ATM上提供比特币相关服务。

  3、2018年4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各地区块链政策: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越南:一些新闻媒体还报道说,政府正在努力建立加密货币的法律框架。据报道,越南国家银行行长LeMinhHung表示,“从将其视为投资资产的角度来看,”SBV将与司法部合作,以“研究法律框架”。管理'比特币'。

  2、巴基斯坦:据新闻媒体报道,联邦税务局(FBR)“目前正在调查数字货币交易商的逃税和洗钱问题”。此外,根据2018年2月10日的新闻报道,联邦调查局(FIA)已经“针对加密货币交易的人开展了行动”。

  3、肯尼亚:2015年12月,肯尼亚中央银行发布了一份题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公众谨慎”的公告。该通知称,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在肯尼亚仍然不受监管,这意味着“如果交换或持有虚拟货币的平台出现故障或停业,则不存在保护。“其概述了与虚拟货币的使用,持有和/或交易相关的风险如下:1.像比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追踪的,而且是匿名的,使得它们容易被犯罪分子滥用于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2.虚拟货币在交易平台上交易,这些交易平台往往在全球范围内不受监管。因此,如果这些交易所崩溃或关闭业务,消费者可能会在没有任何法律补救的情况下损失资金。3.资产没有潜在的或支持,虚拟货币的价值本质上是投机性的。这可能导致虚拟货币价值的高度波动,从而使用户面临潜在的损失。该通知最后向公众发出警告,“不再使用比特币和类似产品进行交易。”

  4、南非:2018年4月6日,南非税务局(SARS)就风险投资的税收状况作出了澄清。SARS指出,它“将继续对加密货币适用正常的所得税规则,并期望受影响的纳税人将加密货币收益作为其应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纳税人必须申报所有加密货币收入,否则可能导致加密货币收入失败。实施利息和处罚。SARS似乎尚未确定交易加密货币的收益是否须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增值税。它指出:1.虽然不构成现金,但可以对加密货币进行估价,以确定法案中“总收入”定义中所设想的收到或累计的金额。按照正常的所得税规则,从加密货币交易中收到或累计的收入可以在“总收入”下的收入账户中征税。2.或者,这些收益可被视为资本性质,如CGT范式下的税收法案第八附表所述。3.根据现有判例(其中不存在短缺)来确定应计利润或收入是收入还是资本性质。4.根据风险投资的收益是作为收入还是资本收益征税,对一个人产生的税额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5、以色列:2014年,以色列银行(以色列中央银行)与多家监管机构就使用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的相关危险发出警告。该银行在2018年1月的一份声明中澄清说,它不承认虚拟货币是实际货币,而是将其视为金融资产。虽然以色列银行不会将虚拟货币确认为实际货币,但以色列税务局已建议将虚拟货币的使用视为“虚拟支付手段”并纳税。

  6、阿尔及利亚:2018年阿尔及利亚金融法禁止使用任何加密货币。它规定:禁止购买,出售,使用和拥有所谓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Internet用户通过Internet使用的货币。它的特点是没有物理支持,如硬币,纸币或支票或信用卡付款。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7、根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表示,它将根据资产类型或结构所用的标准评估其个别案情的任何申请,因为加密货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国家]监管法律[384]相互作用。”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将如何遵守法律和规则来打击金融犯罪和恐怖主义融资,尤其是确定投资者和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欧盟委员会表示,由于存在欺诈和洗钱风险以及任何类型的数字货币兑换申请,它将继续审慎批准可能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初始硬币产品申请。

  8、英国:对于非法人企业,所得税应对可归因于加密货币交易的利润和损失征收。如果个人用户作为投资者购买和出售硬币,英国还对与加密货币交易后实现收益的交易的收益征税。这些收益属于资本利得税,这项税收适用于涉及加密货币的任何收益。

  9、荷兰: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AutoriteitFinanci?leMarkten,AFM)已就与ICO相关的严重风险发出警告。它已建议消费者避免投资ICO,因为他们容易受到虚假陈述,欺诈和操纵,并且也可能以不受AFM监管的方式构建。AFM根据具体情况评估ICO中的代币是否符合“金融监管法”规定的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担保或单位,因此需要AFM授权。

  10、荷兰:荷兰中央银行(DeNederlandscheBank,DNB)表示正在研究区块链和虚拟货币提供的机会,但承认存在某些风险和弊端。此外,在2018年1月,它发表了一份关于加密货币和ICO的立场文件,其中强调加密货币“目前不履行货币的作用-实际上,它们几乎不用于支付,而且它们不是普遍接受和稳定的交换媒介,适当的账户单位或可靠的价值储存。因此,它们对货币政策没有任何影响。“

  11、意大利:2017年第90号法令规定虚拟货币提供商遵守为传统货币兑换运营商制定的法规。为此,第90号法令要求经济和财政部颁布一项部长法令,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此类活动的方式和时间表。因此,经济和财政部财政部发布公告,要求在2018年2月17日之前就部长法令的拟议案文提出意见。预计将在未来几个月发布部长令。

  12、法国: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AMF)和英国保诚监管局(ACR)最近向投资者发出联合通知,警告加密货币目前不受监管的性质。本文件指出,根据法国法律,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不被视为金融工具,因此不属于实际货币的监管框架或AMF的监管范围。AMF和ACPR认识到区块链技术可以为公司带来的潜在好处,但警告说加密货币是不受管制的,而且投资特别不稳定。本文件让人回想起法国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于2013年12月发布的稍长报告。该报告解释说,根据现行法国法律,比特币不能被视为真实货币或支付手段,并批评它是投机的工具,也是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的工具。2013年的报告还建议将比特币和实际货币之间的转换视为支付服务,因此只能由ACPR授权和监督的支付服务提供商执行。ACPR在2014年的一份文件中承认了这一立场,其中指出,习惯性地从事购买或出售加密货币以换取实际法定货币的活动的实体必须由ACPR许可为支付服务提供商。然而,AMF和ACPR2017年联合通知承认“比特币的购买/出售和投资目前在任何受监管市场之外运作。”

  以上就是关于区块链交流|各地区块链政策的资讯内容,欢迎大家踊跃交流。本文由区块链交流:http://www.41jishu.com整理发布。

  ps:每日快讯

  刚刚孙宇晨发布微博回应“V神:如果波场接管以太坊的位置,将会对人类失去一定的希望”的言论。孙宇晨称:“波场会在成功之时帮以太坊立一座碑,纪念以太坊在人类区块链历史上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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