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交流|美国鼓励区块链技术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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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美国鼓励区块链技术的政策法规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2、香港:2015年3月25日,局长回答了另一个关于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比特币交易活动监管的问题。在声明中,局长重申,香港没有针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具体监管措施,但现行法律规定对洗钱,恐怖分子融资,欺诈,金字塔计划和网络犯罪等非法行为实施制裁,没有虚拟商品参与。国务卿说,如果他们通过巡逻发现涉及虚拟商品的犯罪行为,包括通过互联网上的公共平台搜索相关信息,警方将采取执法行动。他说,香港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也将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的发展。

  3、2017年8月22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预申报的通知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美国鼓励区块链技术的政策法规: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新西兰:新西兰储备银行(其中央银行)的发言人在2017年12月的一篇新闻文章中引述说,加密货币将被纳入银行对其货币运营模式和支持基础设施的重大审查,目前正在进行中。他解释说该项目主要关注需求驱动因素,分销模型和现金替代品。它包括研究加密货币,区块链技术和分布式账本。储备银行不管制比特币。无论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如何,都是根据与合同,纳税义务等有关的普通法律。储备银行于2017年11月发布的一份分析性说明,不作为官方政策立场,讨论了加密货币所涉及的技术,其属性和机制,以及“加密货币对消费者,金融系统,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

  2、澳大利亚:ATO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税收处理的指导文件。一般指导是在2014年12月完成有关将税法应用于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各种裁决之后。根据该指引,与加密货币交易“类似于易货安排,具有类似的税务后果。”这是因为,在ATO看来,这些货币既不是货币也不是外币。“建议从事加密货币交易的个人保留交易日期的记录;澳元金额(“可从信誉良好的在线交易所取得”);这笔交易是为了什么;另一方是谁(“即使只是他们的比特币地址”)。

  3、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负责人DaniyarAkishev于2018年3月30日表示,国家银行在加密货币问题上的立场非常保守,并且由于与消费者保护,洗钱和避税。他补充说,已经制定了立法修正案,禁止购买和出售加密货币作为本国货币,禁止交换活动,并禁止任何类型的采矿。没有发现任何资料显示拟议的修订已经制定。

  4、南非:2018年4月6日,南非税务局(SARS)就风险投资的税收状况作出了澄清。SARS指出,它“将继续对加密货币适用正常的所得税规则,并期望受影响的纳税人将加密货币收益作为其应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纳税人必须申报所有加密货币收入,否则可能导致加密货币收入失败。实施利息和处罚。SARS似乎尚未确定交易加密货币的收益是否须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增值税。它指出:1.虽然不构成现金,但可以对加密货币进行估价,以确定法案中“总收入”定义中所设想的收到或累计的金额。按照正常的所得税规则,从加密货币交易中收到或累计的收入可以在“总收入”下的收入账户中征税。2.或者,这些收益可被视为资本性质,如CGT范式下的税收法案第八附表所述。3.根据现有判例(其中不存在短缺)来确定应计利润或收入是收入还是资本性质。4.根据风险投资的收益是作为收入还是资本收益征税,对一个人产生的税额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5、黎巴嫩:BDL所长RiadSalameh于2017年10月宣布,该机构打算推出自己的网络货币。引用他的话说:我们理解电子货币将在未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BDL必须首先做出必要的安排,然后再采取这一步骤,从网络犯罪中发展出[a]保护系统。特别调查委员会和银行控制委员会正在合作防止此类电子犯罪。Salameh解释说,新货币将由BDL监控并遵守黎巴嫩法律,但没有说明如何做到这一点或提供时间框架。Salameh再次表示反对比特币的使用,并解释说它的使用不受监管,对消费者和黎巴嫩的支付系统构成威胁。

  6、伊朗:伊朗中央银行(CBI)于2018年4月22日正式宣布禁止所有伊朗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信贷机构)处理加密货币。该决定还禁止货币兑换买卖虚拟货币或采取措施促进或促进虚拟货币。

  7、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Finanzmarktaufsicht,FMA)发布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情况说明书。它指出,虚拟货币通常被定义为“(现金等价物)价值的数字代表,既不是由中央银行或公共当局发行的”,也不构成法定货币(法定货币)。但是,有人指出,当虚拟货币用作支付手段或在交易所交易时,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类似。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生产和使用目前不受专业立法规定的任何许可要求的约束。但是,FMA声明,根据业务模型的具体设计,许可要求可能适用。商业模式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特别是,根据“尽职调查法”的尽职调查要求可能适用。

  8、阿塞拜疆:2018年2月12日,阿塞拜疆中央银行董事会主席ElmanRustamov表示,加密货币是一种非常不稳定的工具,并敦促人们在处理加密货币时更加谨慎。1月早些时候,据报道,已经成立了一个工作组来制定关于加密货币贸易管制的法律草案。

  9、罗马尼亚:据报道,2018年3月,国家财政管理局宣布,与加密货币交易的收入应纳税。

  10、荷兰:荷兰中央银行(DeNederlandscheBank,DNB)支持欧盟决定扩大第四AMLD的范围,以包括加密交换和加密钱包的发行者。正在研究将加密货币转换成欧元或其他货币,反之亦然,有资格发行电子货币或提供支付服务。它目前不支持禁止加密货币。

  11、意大利:2017年第90号法令规定虚拟货币提供商遵守为传统货币兑换运营商制定的法规。为此,第90号法令要求经济和财政部颁布一项部长法令,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此类活动的方式和时间表。因此,经济和财政部财政部发布公告,要求在2018年2月17日之前就部长法令的拟议案文提出意见。预计将在未来几个月发布部长令。

  12、德国: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undesanstaltfür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BaFin)将虚拟货币/加密货币视为账户单位,因此也是金融工具。承诺以及通过网上交易平台等方式安排购买代币,出售或购买代币,或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代币的主要经纪服务的人,通常需要事先获得BaFin的授权。

  以上就是关于区块链交流|美国鼓励区块链技术的政策法规的资讯内容,欢迎大家踊跃交流。本文由区块链交流:http://www.41jishu.com整理发布。

  ps:每日快讯

  Alternative.me数据显示,今日恐慌与贪婪指数为44(昨日为50),恐慌程度转为恐惧。恐慌指数由0至100,其中0表示“极度恐惧”,而100表示“极度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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