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交流|ico区块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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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ico区块链政策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7年3月7日,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宝山区2017年金融服务工作要点》

  2、台湾:2013年12月30日,台湾中央银行和FSC联合发布声明,警告公众处理比特币的固有风险。在声明中,监管机构表示比特币不是真正的货币,而是“高度投机的虚拟商品”。一般公众被告知与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币相关的特定风险。声明称,中央银行和FSC将在适当的时候就金融机构提供比特币相关服务采取必要的监管行动。

  3、2017年10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ico区块链政策: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新加坡:MAS于2017年11月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提出了支付服务法案。拟议的法案将扩大受监管的支付活动的范围,包括虚拟货币服务和其他创新。在新框架下,实施虚拟货币服务(包括购买或出售虚拟货币)的实体将被要求获得许可。

  2、孟加拉国:与任何未命名或伪命名方的虚拟货币的nline交易[原文如此]可能导致违反上述行为。通过涉及加密货币的在线网络的交易没有得到任何中央支付系统的批准,因此人们可能在经济上受到伤害并可能面临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被要求不要通过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协助和宣传各种交易,以避免财务和法律损失。

  3、南非:目前,南非没有关于虚拟货币(VC)使用或交易的具体法律或法规。然而,2014年12月,南非储备银行(SARB),其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以及在该国发行纸币和硬币,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的立场文件。立场文件明确指出,只有SARB可以发布法定货币,而分散的可兑换虚拟货币(DCVC),包括比特币和莱特币,在南非不是法定货币。这意味着“任何商人或受益人均可拒绝风险投资作为支付手段。”

  4、津巴布韦:在2017年12月的一份声明中,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指出,虚拟货币在津巴布韦并非法定货币,并且仍未受到监管。它向公众发出以下关于使用加密货币所带来的风险的警告:他使用和交易加密货币或虚拟货币不受该国法律的管制,并存在诸如洗钱,恐怖主义融资,逃税和欺诈等风险。根据现有的法律和监管规定,任何投资虚拟货币或参与任何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的人自行承担风险,并且不会受到任何监管机构的法律保护或追索。

  5、以色列:2018年2月25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一项临时禁令,禁止银行阻止一家从事比特币交易的公司所持有的账户中的活动,直到通过地区法院的裁决作出裁决,承认永久授权的合法性。

  6、俄国:电信和大众传播部提出了自己的数字金融资产法草案概念。它建议引入“工业采矿”一词,向税务局登记矿工,并提出能源消耗要求。它还建议免除矿工两年的税收以刺激他们的活动。该部早些时候曾提议为矿工创建一个特殊的交换平台,以确保加密货币交换的透明度。

  7、新泽西:根据1999年“犯罪收益法”,按加密货币交易进行货物交易并接受15,000欧元(约合18,500美元)及以上付款的企业被归类为“高价值经销商”。此类经销商必须经过注册和监督。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并遵守泽西岛的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在磋商时,政府考虑了对分布式总账和区块链技术的监管,但认为这个领域发展太快,无法有效监管。它选择积极监测这些领域的发展,并在未来考虑监管。

  8、英国:英国没有任何具体规范加密货币的法律,例如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等。据报道,英格兰银行行长表示,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是必要的:1.更好的途径是监管加密资产生态系统的各个部分,以打击非法活动,促进市场完整性,2.并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健。

  9、荷兰: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AutoriteitFinanci?leMarkten,AFM)已就与ICO相关的严重风险发出警告。它已建议消费者避免投资ICO,因为他们容易受到虚假陈述,欺诈和操纵,并且也可能以不受AFM监管的方式构建。AFM根据具体情况评估ICO中的代币是否符合“金融监管法”规定的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担保或单位,因此需要AFM授权。

  10、马耳他:2017年10月,政府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提出了集体投资计划和加密货币投资的监管框架。经过磋商,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公布了适用于2018年1月22日和29日投资于加密货币的专业投资者基金的条件。

  11、匈牙利:2016年12月20日,匈牙利国家银行警告消费者,使用虚拟货币在合法不受监管的虚拟系统中运营时存在许多风险,并且没有适当的责任,担保和赔偿规则来保护利益滥用时的消费者世行在2014年和2015年发表了类似的声明。

  12、德国:2018年2月,德国BaFin发布了有关ICO及其所基于的代币,硬币和加密货币监管评估的信息。它表示,参与ICO的公司需要逐案评估ICO是否有资格作为金融工具(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承诺或投资中的单位)或证券,因此需要遵守相关的财务法规。

  以上就是关于区块链交流|ico区块链政策的资讯内容,欢迎大家踊跃交流。本文由区块链交流:http://www.41jishu.com整理发布。

  ps:每日快讯

  3月22日,招商银行官网发布2018年度报告。报告提到,2019年,招商银行将加大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云+API+区块链”和“数据+AI”构建开放、智能的互联网经营生态和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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