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交流|区块链的监管与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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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区块链的监管与法律政策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8年4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

  2、香港:2015年3月25日,局长回答了另一个关于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比特币交易活动监管的问题。在声明中,局长重申,香港没有针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具体监管措施,但现行法律规定对洗钱,恐怖分子融资,欺诈,金字塔计划和网络犯罪等非法行为实施制裁,没有虚拟商品参与。国务卿说,如果他们通过巡逻发现涉及虚拟商品的犯罪行为,包括通过互联网上的公共平台搜索相关信息,警方将采取执法行动。他说,香港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也将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的发展。

  3、2018年2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区块链的监管与法律政策: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韩国:韩国政府实施了一项规则,允许从2018年1月30日开始,仅使用实名银行账户(“实名账户系统”)进行加密货币交易。加密货币交易商必须与银行签订有关加密货币交易的合同。在签署此类合同之前,银行会检查经销商的管理和网络安全系统。为了在加密货币交易商处存入他们的电子钱包,加密货币交易者必须在加密货币交易商也有账户的银行开户。银行在为交易者开立账户时检查交易者的(客户)身份,并且交易者将他/她的银行账户报告给交易商。经销商还检查交易者的身份并申请在银行登记交易者的账户。匿名加密货币交易者可以从他们的加密货币账户中退出,但不能进行新的存款。未成年人以及外国人,无论其居住地是什么,都禁止以加密货币进行交易。

  2、孟加拉国:据报道,包括外汇警察局,孟加拉国金融情报室(BFIU)和孟加拉国电信监管委员会(BTRC)在内的执法机构已经举行了四次“打击使用加密货币的人”的会议。

  3、肯尼亚:2015年12月,肯尼亚中央银行发布了一份题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公众谨慎”的公告。该通知称,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在肯尼亚仍然不受监管,这意味着“如果交换或持有虚拟货币的平台出现故障或停业,则不存在保护。“其概述了与虚拟货币的使用,持有和/或交易相关的风险如下:1.像比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追踪的,而且是匿名的,使得它们容易被犯罪分子滥用于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2.虚拟货币在交易平台上交易,这些交易平台往往在全球范围内不受监管。因此,如果这些交易所崩溃或关闭业务,消费者可能会在没有任何法律补救的情况下损失资金。3.资产没有潜在的或支持,虚拟货币的价值本质上是投机性的。这可能导致虚拟货币价值的高度波动,从而使用户面临潜在的损失。该通知最后向公众发出警告,“不再使用比特币和类似产品进行交易。”

  4、莱索托:2017年11月,莱索托中央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密货币日益普及的新闻声明。鉴于银行“不监督,监督或监管加密货币,其系统,促销人或中介机构”,银行警告公众使用加密货币的风险,并表示[a]与加密货币的获取,交易或使用相关的任何活动都是用户的唯一和独立风险。因此,公众通知,如果发生损失或类似事件,则不得诉诸莱索托中央银行。该银行还警告公众,可能会因使用加密货币而受到刑事指控的风险重要的是要强调加密货币会使参与者违反以下规定:1.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法;2.税法;3.外汇管制法。哪些是可起诉的违法行为。该银行于2018年2月发布了一份后续声明,其中除了提供加强上一份声明内容的信息外,还指出加密货币既不是莱索托的法定货币,也不是外币。它还禁止促进加密货币投资的个人和实体的运作,因为任何和所有投资顾问都必须获得许可。

  5、以色列:2014年,以色列银行(以色列中央银行)与多家监管机构就使用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的相关危险发出警告。该银行在2018年1月的一份声明中澄清说,它不承认虚拟货币是实际货币,而是将其视为金融资产。虽然以色列银行不会将虚拟货币确认为实际货币,但以色列税务局已建议将虚拟货币的使用视为“虚拟支付手段”并纳税。

  6、挪威:挪威中央银行尚未承认加密货币,但也不禁止其员工根据2012年11月23日的道德准则拥有或投资加密货币。

  7、根西岛:2015年,根西岛政府委托编写的一份报告指出,加密货币的主要缺点是难以遵守国际反洗钱标准。根据2018年2月27日发布第一份声明三年后,根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声明,称其认为“使用虚拟或加密货币存在重大风险,特别是对零售客户而言。尽管如此,我们知道具有高风险偏好的专业投资者可能希望投资于这个发展中的行业。“

  8、瑞典:瑞典没有任何涉及加密货币的具体规定。许多机构已就如何解释加密货币以及这些货币与瑞典法律的关系发表了声明,报告和初步判断。

  9、荷兰:荷兰中央银行(DeNederlandscheBank,DNB)已开始进行“DNBCoin”实验以进行内部测试,并将区块链作为虚拟货币的载体。他们开发了几个原型来研究比特币软件可以适应和用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方式。

  10、荷兰:荷兰中央银行(DeNederlandscheBank,DNB)表示正在研究区块链和虚拟货币提供的机会,但承认存在某些风险和弊端。此外,在2018年1月,它发表了一份关于加密货币和ICO的立场文件,其中强调加密货币“目前不履行货币的作用-实际上,它们几乎不用于支付,而且它们不是普遍接受和稳定的交换媒介,适当的账户单位或可靠的价值储存。因此,它们对货币政策没有任何影响。“

  11、意大利:2016年决议表明,就企业所得税(ImpostasulRedditosulleSocietà,IRES)和意大利区域生产税(ImpostaRegionalesulleAttivitàProduttive,IRAP)而言,此类交易的利润和损失构成企业所得税。或者需要纳税的损失。该决议包含网上货币运作登记的具体要求,包括名称,金额,日期和其他交易信息。根据决议案谁持有的比特币比其他商业或企业宗旨不产生应税收入个人进行比特币业务。

  12、法国:甲2016条例包括两项条文,允许使用blockchain技术用于被称为“迷你债券”(一种特定类型的零息债券的minibon)。该法令的主要影响是在法国法律中提供区块链的第一个定义,但除此之外,这些条款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自2017年12月起,另一项法令进一步发布,将使区块链技术可用于更广泛的金融工具。该条例将于申请法令公布时或最迟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以上就是关于区块链交流|区块链的监管与法律政策的资讯内容,欢迎大家踊跃交流。本文由区块链交流:http://www.41jishu.com整理发布。

  ps:每日快讯

  ShapeShift首席执行官Erik Voorhees表示,可替代性和闪电网络在技术层面对比特币都很重要,同时交易所交易资金对整个加密货币空间至关重要。比特币需要非常保守,它不能尝试每一个新想法,也不能针对每一个变量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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