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交流|各企业区块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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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各企业区块链政策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7年6月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徐汇区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17版)》的通知

  2、台湾:2017年12月19日,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FSC)发布声明,警告公众投资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风险。在声明中,FSC重申在台湾,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视为“高度投机的虚拟商品”。根据声明,参与初始硬币发行(ICO)的代币是否属于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法案将逐案审查,非法集资将根据金融法进行制裁。

  3、2017年6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2017年版)》的通知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各企业区块链政策: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新加坡:MAS于2017年11月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提出了支付服务法案。拟议的法案将扩大受监管的支付活动的范围,包括虚拟货币服务和其他创新。在新框架下,实施虚拟货币服务(包括购买或出售虚拟货币)的实体将被要求获得许可。

  2、澳大利亚:2015年8月,澳大利亚议会参议院经济参考委员会在完成对“如何建立有效的数字货币监管体系,潜力”的调查后发表了题为“数字货币-游戏规则改变者或比特币”的报告。数字货币技术对澳大利亚经济的影响,以及澳大利亚如何利用数字货币技术。“政府在2016年5月回应了委员会的建议。这包括对加密货币税收待遇的回应,注意到澳大利亚税务局(ATO)以下行动的各个方面。

  3、乌兹别克斯坦:2018年2月19日,总统ShavkatMirziyoyev签署了一项法令,指示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和其他几个机构在2018年9月1日之前制定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使用数字货币的立法框架。2017年9月,中央银行表示,由于恐怖主义融资和其他犯罪活动的可能性,不允许允许使用加密货币进行操作。

  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2018年1月,阿联酋中央银行行长穆巴拉克·拉希德·曼苏里重申了对加密货币交易的警告。据新闻报道,当Al-Mansouri被问及他对加密货币的看法时,他说公民应该避免使用这些类型的货币,因为它们没有得到中央银行的批准。此前,在2017年10月,Al-Mansouri发布了一项关于加密货币的警告,其中表示这些货??币很容易被用于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他还补充说,任何合法的金融机构都无法监控比特币等加密货币。

  5、以色列:2014年,以色列银行(以色列中央银行)与多家监管机构就使用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的相关危险发出警告。该银行在2018年1月的一份声明中澄清说,它不承认虚拟货币是实际货币,而是将其视为金融资产。虽然以色列银行不会将虚拟货币确认为实际货币,但以色列税务局已建议将虚拟货币的使用视为“虚拟支付手段”并纳税。

  6、塞尔维亚:塞尔维亚国家银行发布了两项公告,一项是2014年10月2日,另一项是2016年5月4日,澄清“任何投资比特币或从事涉及虚拟货币的任何其他活动的人都应该做因此,在不遵守外汇业务,税务,贸易等法规的情况下,承担所有财务风险和风险。“该银行解释说,比特币不是塞尔维亚的法定货币,也不能由银行或持牌交易所进行买卖。该银行表示,特定问题是使用虚拟货币购买其他商品和服务,并补充说,法律要求价格以塞尔维亚第纳尔表示,而表示虚拟货币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将违反法律。世行表示,将与其他国家当局合作,考虑是否有必要设计与加密货币有关的监管或其他回应。

  7、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在“尽职调查法”的最新修正案中纳入了“虚拟货币”。该法案中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有助于打击洗钱,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融资,并适用于交换服务提供者等。“交换局(变更局)”的定义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活动包括以官方汇率交换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反之亦然。“”虚拟货币“被定义为”数字货币单位,可用于法定货币交换,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或保值,从而承担法定货币的功能。“

  8、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2018年1月9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中央银行宣布,可转换商标(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货币)是该国唯一的合法支付手段,不可能用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兑换敞篷货币。标记。与此同时,世行表示没有计划限制或阻止虚拟货币的购买和交易。

  9、荷兰: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AutoriteitFinanci?leMarkten,AFM)已就与ICO相关的严重风险发出警告。它已建议消费者避免投资ICO,因为他们容易受到虚假陈述,欺诈和操纵,并且也可能以不受AFM监管的方式构建。AFM根据具体情况评估ICO中的代币是否符合“金融监管法”规定的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担保或单位,因此需要AFM授权。

  10、卢森堡:2017年6月,卢森堡财政部长PierreGramegna在议会面前承认加密货币是实际货币,因为“它们被足够大的人群视为货物和服务的支付手段。”他还他说,目前没有关于加密货币的“从货币角度来看”的规定,但卢森堡的加密货币交易商在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方面受到与任何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商相同的规则的约束。最近,Gramegna公开欢迎比特币交易平台BitFlyer的成立,作为卢森堡的完全许可的支付服务提供商。此后不久,Gramegna表示,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都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为消费者带来附加价值和有效服务。”然而,为加密货币提供立法和监管框架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因为此时这种框架基本上不存在。在BitFlyer的欢迎仪式上,该公司的创始人指出,他们花了两年的时间才获得他们的执照,并且“监管尚不清楚。没有具体的法律,但必须保护消费者。“

  11、意大利:由税务局(AgenziadelleEntrate)发布的2016年9月部长级决议涉及比特币和其他网络货币税务处理的各个方面。该决议的落实情况由欧洲法院(ECJ)在的情况下,发布决定Skatteverket诉大卫Hedqvist,其认为,增值税(VAT)并不适用于在cybercurrencies的传统交换交易货币,反之亦然。

  12、德国: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undesanstaltfür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BaFin)将虚拟货币/加密货币视为账户单位,因此也是金融工具。承诺以及通过网上交易平台等方式安排购买代币,出售或购买代币,或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代币的主要经纪服务的人,通常需要事先获得BaFin的授权。

  以上就是关于区块链交流|各企业区块链政策的资讯内容,欢迎大家踊跃交流。本文由区块链交流:http://www.41jishu.com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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