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交流|区块链的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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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区块链的监管政策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7年4月28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国内首个区块链技术应用自律规则,即《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区块链技术应用自律规则》

  2、澳门: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于2017年9月27日发表声明,警告金融业和公众虚拟商品和代币的风险。“这些商品的任何交易都涉及相当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有关的风险,所有参与者应保持警惕,”声明说。根据声明,AMCM已向澳门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出通知,警告他们在中国当局在初始硬币上的类似禁令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提供任何相关的金融服务。产品(ICO)。

  3、2016年6月6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第二批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区块链的监管政策: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韩国:2018年2月20日,韩国金融监管局局长ChoeHeung-sik表示,政府将支持“正常”加密货币交易,并鼓励金融机构促进与加密货币交易的交易。

  2、孟加拉国:据报道,包括外汇警察局,孟加拉国金融情报室(BFIU)和孟加拉国电信监管委员会(BTRC)在内的执法机构已经举行了四次“打击使用加密货币的人”的会议。

  3、南非:2018年4月6日,南非税务局(SARS)就风险投资的税收状况作出了澄清。SARS指出,它“将继续对加密货币适用正常的所得税规则,并期望受影响的纳税人将加密货币收益作为其应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纳税人必须申报所有加密货币收入,否则可能导致加密货币收入失败。实施利息和处罚。SARS似乎尚未确定交易加密货币的收益是否须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增值税。它指出:1.虽然不构成现金,但可以对加密货币进行估价,以确定法案中“总收入”定义中所设想的收到或累计的金额。按照正常的所得税规则,从加密货币交易中收到或累计的收入可以在“总收入”下的收入账户中征税。2.或者,这些收益可被视为资本性质,如CGT范式下的税收法案第八附表所述。3.根据现有判例(其中不存在短缺)来确定应计利润或收入是收入还是资本性质。4.根据风险投资的收益是作为收入还是资本收益征税,对一个人产生的税额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4、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负责人DaniyarAkishev于2018年3月30日表示,国家银行在加密货币问题上的立场非常保守,并且由于与消费者保护,洗钱和避税。他补充说,已经制定了立法修正案,禁止购买和出售加密货币作为本国货币,禁止交换活动,并禁止任何类型的采矿。没有发现任何资料显示拟议的修订已经制定。

  5、以色列:金融服务监管(受监管金融服务)第5776-2016号法律要求从事提供“金融资产”服务的人员获得由依法任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许可证列出了被许可人批准的活动条件和类型。“虚拟货币”包含在“金融资产”的定义中,提供服务需要许可证。通常会向以色列公民或已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居民发放许可证;具有法律资格;并且没有被宣布破产,或者在公司的情况下,没有被要求解散。额外的许可要求包括被许可人具有最低指定权益,并且对于个人而言,未被判定犯有由于其性质而使被许可人不适合处理金融交易的犯罪。

  6、阿尔及利亚:2018年阿尔及利亚金融法禁止使用任何加密货币。它规定:禁止购买,出售,使用和拥有所谓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Internet用户通过Internet使用的货币。它的特点是没有物理支持,如硬币,纸币或支票或信用卡付款。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7、根西岛:根西岛是英国的皇家属地,是一个拥有大量金融部门的低税收管辖区。2014年,根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监管银行,信托,保险和投资部门的被许可人,发表声明称委员会对“虚拟货币”采取谨慎态度,并可能如果涉及虚拟货币,则拒绝申请注册金融服务业务。具体来说,1.委员会有鼓励创新的政策。虚拟货币是一个创新领域,委员会继续密切关注,同时认2.识到目前存在重大风险。鉴于这些风险,委员会将采取谨慎态度,并可能拒绝申请注册3.涉及虚拟货币使用的金融服务业务。但是,将根据国际发展情况定期审查这种方法。

  8、英国: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第2A条规定,英格兰银行有责任保护和加强英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根据这一目标,世行考虑了加密货币对英国金融市场稳定构成的风险,并确定加密货币市场的规模目前还不足以对货币或金融稳定构成“重大风险”。

  9、荷兰: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AutoriteitFinanci?leMarkten,AFM)已就与ICO相关的严重风险发出警告。它已建议消费者避免投资ICO,因为他们容易受到虚假陈述,欺诈和操纵,并且也可能以不受AFM监管的方式构建。AFM根据具体情况评估ICO中的代币是否符合“金融监管法”规定的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担保或单位,因此需要AFM授权。

  10、马耳他:2017年11月,政府发布了关于?初始硬币产品,虚拟货币和相关服务提供商的讨论文件,其中指出虽然一些加密货币可能属于现有金融服务立法的范围,但其他加密货币将超出范围,因此不受监管。2018年1月,政府发布了一份进一步的讨论文件,“提出了一个概念框架,通过该框架,DLT平台可以在马耳他进行认证。”政府已发表声明,表示它打算促进加密货币相关活动和初始硬币产品(ICO)的监管框架。

  11、意大利:2016年决议表明,就企业所得税(ImpostasulRedditosulleSocietà,IRES)和意大利区域生产税(ImpostaRegionalesulleAttivitàProduttive,IRAP)而言,此类交易的利润和损失构成企业所得税。或者需要纳税的损失。该决议包含网上货币运作登记的具体要求,包括名称,金额,日期和其他交易信息。根据决议案谁持有的比特币比其他商业或企业宗旨不产生应税收入个人进行比特币业务。

  12、法国: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AMF)和英国保诚监管局(ACR)最近向投资者发出联合通知,警告加密货币目前不受监管的性质。本文件指出,根据法国法律,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不被视为金融工具,因此不属于实际货币的监管框架或AMF的监管范围。AMF和ACPR认识到区块链技术可以为公司带来的潜在好处,但警告说加密货币是不受管制的,而且投资特别不稳定。本文件让人回想起法国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于2013年12月发布的稍长报告。该报告解释说,根据现行法国法律,比特币不能被视为真实货币或支付手段,并批评它是投机的工具,也是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的工具。2013年的报告还建议将比特币和实际货币之间的转换视为支付服务,因此只能由ACPR授权和监督的支付服务提供商执行。ACPR在2014年的一份文件中承认了这一立场,其中指出,习惯性地从事购买或出售加密货币以换取实际法定货币的活动的实体必须由ACPR许可为支付服务提供商。然而,AMF和ACPR2017年联合通知承认“比特币的购买/出售和投资目前在任何受监管市场之外运作。”

  以上就是关于区块链交流|区块链的监管政策的资讯内容,欢迎大家踊跃交流。本文由区块链交流:http://www.41jishu.com整理发布。

  ps:每日快讯

  巴勒斯坦激进组织哈马斯Al-Qassam Brigades再次请求支持者使用比特币提供财政援助。据SputnikNews 2月份的报道,哈马斯在Coinbase的钱包地址在被以色列区块链信息公司Whitestream分析出来并提供给相关安全机构之后,被Coinbase交易所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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