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交流|2018全球区块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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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2018全球区块链政策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7年4月6日,北京市发布首个对区块链企业予以资金支持的政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2、香港:2014年1月8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回答立法会会议上就比特币使用提出的问题时表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不属于法定货币,而是虚拟商品。香港,并警告使用虚拟货币的风险。据局长说,转换,交易或持有虚拟货币的风险很大,因为它们的价值不受任何实物,发行人或实体经济的支持。此类虚拟货币的发行总规模有明确的上限,但不保证其可转换为实体经济中的法定货币或商品。此外,由于个人投机活动,虚拟货币的价格可能容易受到重大波动的影响。

  3、2017年7月17日,河北省科技厅发布2018年度河北省重点研发计划大智移云应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2018全球区块链政策: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韩国:根据“报告和使用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金融机构必须报告基于合理理由被怀疑为非法或涉及洗钱的金融交易。韩国金融情报室(KFIU)发布了银行此类报告指南,以防止通过加密货币交易进行洗钱。准则列出了以下可疑情况的例子:1.当交易者每天存入或提取1000万韩元(约合9,400美元)或更多或每周2000万韩元或更多时2.当交易者每天进行五次或更多次或每周七次或更多次的金融(银行)交易时3.当交易者是公司或组织时4.当没有加密货币兑换账户存款记录的交易者以现金方式提取从加密货币交易账户发送的大部分资金5.当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者将交易金额或交易数量分开以避免金融机构报告时。该法案和准则还要求加密货币交易商和银行验证交易者的身份和其他信息。

  2、印度:由特别秘书(经济事务)担任主席的跨学科委员会于2017年4月成立,“审查现有的虚拟货币框架。”该委员会有九名成员,包括经济部,部门的代表金融服务部,收入部(CBDT),内政部,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印度储备银行,印度国家转型机构(NITIAayog)和印度国家银行。委员会的作用是(i)评估印度和全球虚拟货币的现状;(ii)审查管理虚拟货币的现有全球监管和法律结构;(iii)建议处理此类虚拟货币的措施,包括与消费者保护,洗钱等有关的问题;(iv)检查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任何其他可能相关的事项。

  3、桑比克:2018年1月8日,莫桑比克联邦储备银行(莫桑比克银行)发布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指出,谈判比特币的公司不受银行监管,授权或监督;?这种虚拟货币不提供安全保护,易受欺诈和其他使用计算机手段犯下的罪行的影响;?它的价格波动很大;?并且它允许执行匿名交易,有利于犯罪活动。

  4、纳米比亚:2017年9月,纳米比亚银行发布了一份题为“纳米比亚分布式分类帐技术和虚拟货币的立场”的立场文件,其中指出虚拟货币不被视为法定货币,目前在该国不受监管。本行概述了与使用虚拟货币相关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它警告说,持有或以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人“自担风险,应谨慎行事。”世界银行进一步表示,由于该国的相关法律没有设想它们的存在,因此无法在纳米比亚建立或运营虚拟货币交换。

  5、以色列:2018年2月25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一项临时禁令,禁止银行阻止一家从事比特币交易的公司所持有的账户中的活动,直到通过地区法院的裁决作出裁决,承认永久授权的合法性。

  6、俄国:财政部于2018年1月20日公布了数字金融资产法草案,并于2018年3月20日在国家杜马引入。该法案将“采矿”定义为旨在创建加密货币的活动,目的是以加密货币的形式获得赔偿。如果矿工超过政府连续三个月制定的能源消耗限制,则采矿被视为一项需要征税的企业活动。根据新闻报道,关于初始硬币发行(ICO),只允许合格投资者参与其中,除了中央银行定义的案件。代币和硬币在账单中被归类为财产,不被视为法定货币。该法案没有授权卢布或外币兑换加密货币。允许以卢布和外币兑换代币,但只能通过持牌运营商。该法案还提供了“智能合约”的定义。

  7、马恩岛:2015年“指定业务(注册和监督)法”规定,虚拟货币业务是指定业务,要求此类业务在马恩岛金融服务管理局注册并由其监督。虚拟货币业务在法案中定义为1.发布,传输,转让,提供安全保管或存储,管理,出借,购买,出售,交换或以其他2.方式交易或中介可兑换虚拟货币的业务,包括人们接受该概念的加密货币或类似概念作3.为货品或服务的支付手段,账户单位,价值储存或商品。

  8、瑞典:2014年,瑞典执法局的代表向瑞典媒体宣布,在从负债人员那里筹集资金时,它将开始调查和扣押比特币资产。第一批查获的比特币于2017年在网上拍卖。

  9、罗马尼亚:据报道,2018年3月,国家财政管理局宣布,与加密货币交易的收入应纳税。

  10、马耳他:2017年11月,政府发布了关于?初始硬币产品,虚拟货币和相关服务提供商的讨论文件,其中指出虽然一些加密货币可能属于现有金融服务立法的范围,但其他加密货币将超出范围,因此不受监管。2018年1月,政府发布了一份进一步的讨论文件,“提出了一个概念框架,通过该框架,DLT平台可以在马耳他进行认证。”政府已发表声明,表示它打算促进加密货币相关活动和初始硬币产品(ICO)的监管框架。

  11、爱尔兰:爱尔兰中央银行于2018年3月注意到,在初始硬币发行(ICO)的情况下,如果发行的代币可以被视为“可转让的担保”,这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那么爱尔兰现有的金融服务立法将适用于此。爱尔兰中央银行也表示,如果任何给定的ICO的特征与金融工具发行的特征相匹配,那么从现在开始适用金融监管,发行人和其他人必须在受到法律惩罚的情况下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则。资本收益税法适用于涉及加密货币的交易,如果个人通过买卖这些货币获利,则该税收应征收。爱尔兰中央银行赞同欧洲银行管理局的一份声明,警告消费者在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时的风险,以及ICO的高风险。

  12、芬兰:芬兰海关可以拍卖其在毒品犯罪方面没收的比特币,截至2018年2月,这些比特币的价值估计为1900万欧元(约合2350万美元)。据说芬兰政府已经发布了关于如何储存没收的比特币的指导方针。

  以上就是关于区块链交流|2018全球区块链政策的资讯内容,欢迎大家踊跃交流。本文由区块链交流:http://www.41jishu.com整理发布。

  ps:每日快讯

  据巴比特消息,3月23日,着名经济学家朱嘉明在2019数字新金融领袖峰会上表示:我们对区块链的理解存在局限性:一是过度关注技术本身;二是为发展现状所遮蔽;三是忽略或混淆了“微观”区块链和“宏观”区块链的差异。现在“区块链”这个词语已经无法承受其内涵,为此需要突破和超越“链”的概念和思维,引入“群”、“集合”,特别是“集群”的概念和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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