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交流|94政策区块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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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94政策区块链政策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2、香港:2018年2月9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醒投资者注意处理加密货币交易及投资首次投币(ICO)的潜在风险。在警报中,证监会表示已对多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及ICO发行人采取监管行动。证监会已警告香港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或与香港的关系,他们不应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交易加密货币,加密货币被称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证监会亦致函七间ICO发行人,其中大部分确认遵守证监会的监管制度,或立即停止向香港投资者提供代币。证监会表示会继续监管市场,并在有需要时采取执法行动,并促请市场专业人士进行适当的守门,以防止欺诈或可疑的筹款,并协助证监会确保遵守法例。

  3、2017年11月7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培育及创新应用的意见》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94政策区块链政策: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新西兰:税务局(税务局)尚未就加密货币的税务处理发布任何指引或裁决。其2017-2018财政年度的公共裁决工作计划包括“消费税和所得税-加密货币的税收处理”作为目前正在进行的项目,截至2018年2月9日,“[p]发行的补偿工作公共指导“正在进行中。

  2、孟加拉国:与任何未命名或伪命名方的虚拟货币的nline交易[原文如此]可能导致违反上述行为。通过涉及加密货币的在线网络的交易没有得到任何中央支付系统的批准,因此人们可能在经济上受到伤害并可能面临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被要求不要通过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协助和宣传各种交易,以避免财务和法律损失。

  3、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根据2017年1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发布的“储值和电子支付系统监管框架”第D.7.3条,禁止以“虚拟货币”(包括阿拉伯语的加密货币)进行所有交易。

  4、乌兹别克斯坦:2018年2月19日,总统ShavkatMirziyoyev签署了一项法令,指示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和其他几个机构在2018年9月1日之前制定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使用数字货币的立法框架。2017年9月,中央银行表示,由于恐怖主义融资和其他犯罪活动的可能性,不允许允许使用加密货币进行操作。

  5、阿曼:阿曼中央银行董事会于2017年12月发布新闻稿,宣布没有政策或指导方针来规范“数字货币”或“加密货币”。它还敦促阿曼公民在处理加密货币时保持谨慎,并声称中央银行对加密货币交易产生的任何财务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6、阿尔及利亚:2018年阿尔及利亚金融法禁止使用任何加密货币。它规定:禁止购买,出售,使用和拥有所谓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Internet用户通过Internet使用的货币。它的特点是没有物理支持,如硬币,纸币或支票或信用卡付款。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7、新泽西:泽西岛的反洗钱法和反恐融资法通过2016年9月26日生效的措施扩展到加密货币。“虚拟货币”在“犯罪收益法”中被定义为货币而非商品,从而使其符合现行监管框架并受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监管。具体而言,该法案将“虚拟货币”定义为(a)数字代表价值;(b)是一个帐户单位;(c)作为交换媒介;(d)能够以任何形式进行数字交换。“虚拟货币兑换”一词在法案中被定义为“以任何形式交换虚拟货币,反之亦然”,并澄清“向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提法不包括公司的提供为关连公司提供的服务。“

  8、英国:英国没有任何具体规范加密货币的法律,例如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等。据报道,英格兰银行行长表示,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是必要的:1.更好的途径是监管加密资产生态系统的各个部分,以打击非法活动,促进市场完整性,2.并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健。

  9、荷兰:荷兰中央银行(DeNederlandscheBank,DNB)已开始进行“DNBCoin”实验以进行内部测试,并将区块链作为虚拟货币的载体。他们开发了几个原型来研究比特币软件可以适应和用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方式。

  10、立陶宛:2017年10月11日,立陶宛银行表示,金融服务必须与虚拟货币相关活动明确分离,金融市场参与者不应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特别是,他们不应参与虚拟货币的销售,为客户提供支付他们发行的支付工具(借记卡或信用卡),或以虚拟货币交换或执行任何其他操作的条件。

  11、德国:德国联邦银行表示,比特币无法成为虚拟货币。根据德国联邦银行支付领域专家DirkSchrade的说法,比特币既不是虚拟货币也不是数字货币,因为它不能满足货币的典型功能,也不是国家货币体系的一部分。德国央行建议使用“加密令牌”一词。

  12、芬兰:芬兰税务局(VeroSkatt)于2013年发布了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所得税的指示。税务机关表示,当转移到另一种货币时,资本收益的税收规则适用。当货币被用作货物和服务的一种支付形式时,它被视为一种交易,并且货币可能获得的价值增加是应税的。根据“完全所得税法”,与原始购买价格相比,亏损的比特币销售不能扣除,因为该法案中没有明确说明这种价值损失可扣除。2017年,税务机关发布了其他建议,指出汇率是在比特币实现时确定的(即,当它变为现金时),并且加密货币记录应保存六年。

  以上就是关于区块链交流|94政策区块链政策的资讯内容,欢迎大家踊跃交流。本文由区块链交流:http://www.41jishu.com整理发布。

  ps:每日快讯

  今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发文表示,国内外监管政策差异巨大,直接导致中国完全禁止ICO的监管政策容易落空,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反而迫使部分区块链项目出海。出海的区块链项目由于在国内具备一定的人脉关系和社区基础,其参与募集虚拟货币活动的投资仍主要是国内投资者。因此,在区块链领域,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监管协作必须及提上日程,才能有效打击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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