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交流|美国对区块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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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7: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块链交流|美国对区块链的政策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第一批共197家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虽然国家网信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强调称,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但是从整个行业角度看,首批备案清单落地释放出积极的监管信号,是行业走向“有规可依”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区块链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国内各地以往区块链政策:

  1、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2、香港:2015年3月25日,局长回答了另一个关于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比特币交易活动监管的问题。在声明中,局长重申,香港没有针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具体监管措施,但现行法律规定对洗钱,恐怖分子融资,欺诈,金字塔计划和网络犯罪等非法行为实施制裁,没有虚拟商品参与。国务卿说,如果他们通过巡逻发现涉及虚拟商品的犯罪行为,包括通过互联网上的公共平台搜索相关信息,警方将采取执法行动。他说,香港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也将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的发展。

  3、2017年11月7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培育及创新应用的意见》

  目前国内区块链技术正走向正规化、成熟化。那么国外的一些地区,他们对区块链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我们请看区块链交流|美国对区块链的政策:

  各国各地区区块链政策详解:

  1、新西兰:关于加密货币服务,FMA指南指出,提供与加密货币相关的“金融服务”的新西兰企业必须遵守2008年金融服务提供商(注册和争议解决)法案。然后解释了不同的企业类型可能被视为提供金融服务和此类企业的义务。

  2、孟加拉国:2017年12月24日,孟加拉国中央银行发出警告,明确加密货币在孟加拉国是非法的。根据新闻报道,该通知指出,“用这种货币进行交易[原文如此]可能会导致违反现行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规定。”该通知称比特币交易“是未经孟加拉国银行或任何监管机构授权,且不符合1947年“外汇管理法”的规定;2009年反恐怖主义法;?和“防止洗钱法”

  3、莱索托:2017年11月,莱索托中央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密货币日益普及的新闻声明。鉴于银行“不监督,监督或监管加密货币,其系统,促销人或中介机构”,银行警告公众使用加密货币的风险,并表示[a]与加密货币的获取,交易或使用相关的任何活动都是用户的唯一和独立风险。因此,公众通知,如果发生损失或类似事件,则不得诉诸莱索托中央银行。该银行还警告公众,可能会因使用加密货币而受到刑事指控的风险重要的是要强调加密货币会使参与者违反以下规定:1.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法;2.税法;3.外汇管制法。哪些是可起诉的违法行为。该银行于2018年2月发布了一份后续声明,其中除了提供加强上一份声明内容的信息外,还指出加密货币既不是莱索托的法定货币,也不是外币。它还禁止促进加密货币投资的个人和实体的运作,因为任何和所有投资顾问都必须获得许可。

  4、南非:目前,南非没有关于虚拟货币(VC)使用或交易的具体法律或法规。然而,2014年12月,南非储备银行(SARB),其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以及在该国发行纸币和硬币,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的立场文件。立场文件明确指出,只有SARB可以发布法定货币,而分散的可兑换虚拟货币(DCVC),包括比特币和莱特币,在南非不是法定货币。这意味着“任何商人或受益人均可拒绝风险投资作为支付手段。”

  5、摩洛哥:摩洛哥交易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新闻稿中告知公众,通过虚拟货币进行的交易违反了交易条例,并受到现行文本的处罚和罚款。该办公室呼吁有关人员遵守交换条例,规定与外国实体的金融交易必须通过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和Al-Maghrib银行列出的外币来实现。该版本还警告使用不受金融机构支持的虚拟支付系统相关的风险。该版本最终表明,交易办公室与Al-Maghrib银行和摩洛哥银行专业集团合作,关注摩洛哥虚拟货币的发展。

  6、伊朗:伊朗中央银行(CBI)于2018年4月22日正式宣布禁止所有伊朗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信贷机构)处理加密货币。该决定还禁止货币兑换买卖虚拟货币或采取措施促进或促进虚拟货币。

  7、直布罗陀:2017年10月12日,直布罗陀政府根据“金融服务(投资和信托服务)法”引入了2017年金融服务(分布式分类帐技术提供商)条例,本条例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监管框架涵盖在直布罗陀境内或从直布罗陀开展业务的公司,并提供金融服务(投资和信托服务)法中规定的DLT服务“[e]在直布罗陀或来自直布罗陀的商业活动中,利用分布式分类帐技术储存或传递属于他人的价值。“法规要求这些公司向直布罗陀金融服务委员会申请许可,成为DLT提供商。

  8、瑞典:2015年,瑞典税务局发布了一份关于如何查看和征税2014年纳税年度比特币的指南。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否则开采的数字货币被视为业余收入,通常免税。税务机关尚未就比特币的潜在资本收益就所得税法的适用性发布决定。

  9、葡萄牙:根据葡萄牙联邦储备银行(BancodePortugal)的说法,发行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活动既不受葡萄牙联邦储备银行或国家或欧洲金融体系的任何其他权力机构的监管或监督,特别是欧洲中央银行。世界银行指出,由于缺乏对虚拟货币操作的规定,这些活动不会使这些活动成为非法或禁止的行为。但是,发行和出售虚拟货币的实体不承担任何授权或向葡萄牙联邦储备银行注册的义务,因此其活动不受任何审慎或行为监督。

  10、马耳他:马耳他目前正在审议三项法案,这些法案将为加密货币提供监管框架,并遵循以原则为导向的方法,以帮助防止法律迅速过时,或扼杀技术发展。三项法案如下:1.马耳他数字创新管理局法案(MDIA法案)将建立马耳他数字创新管理局(MDIA),该机构将“专注于创新技术安排及其用途,以便马耳他能够充分利用新技术安排,同时保护MDIA的首要目标之一是促进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政府政策,特别是关于数字分类账技术及政府在公共行政系统中采用的政策。其他目标包括维护马耳他的声誉和保护消费者。MDIA还将负责根据“TAS法案”对技术安排进行认证和注册技术服务提供者。2.“TAS法案”将建立技术服务提供者注册制度,并规定某些技术安排的认证。该制度最初将涵盖分布式分类账技术平台和相关合同。这些提案将要求技术服务提供商为MDA认证的马耳他或来自马耳他的任何分布式分类帐技术平台提供服务。在其他特定情况下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可以自愿在MDIA注册。虚拟货币法案将为ICO和监管制度建立一个框架,该框架适用于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某些服务,例如经纪人,钱包提供商和虚拟货币兑换。的马耳他时报曾报道称,政府正考虑引入自己的cryptocurrency“一个‘控制框架’,这将使监管者测试可能的管制和立法技术的范围内。”虚拟货币法案旨在规范与虚拟货币相关的ICO不属于现行法规。该法案将确保产品符合透明度要求,并将纳入适用于发行人必须遵循的首次公开发行的义务。

  11、拉脱维亚:2017年11月,拉脱维亚修订了反洗钱立法,并引入了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的监管要求,包括虚拟货币兑换服务提供商。虚拟货币现在被定义为可以数字传输,存储或交易的价值的数字表示,并且在没有法定货币的情况下充当交换工具。

  12、德国:同样在2018年2月,德国联邦财政部发布了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增值税(VAT)处理指南。它确定用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交换传统货币的交易(反之亦然)构成其他服务的应税供应以供考虑,但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豁免。它表示,仅仅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同。因此,除了作为支付手段之外,使用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不应征税。本指南符合欧洲法院(ECJ)2015年10月22日的Hedqvist决定。虚拟游戏币,即游戏内货币,特别是在线游戏中,不能免税,因为它不构成增值税法意义上的支付手段。该部还讨论了有关采矿,数字钱包和在线交易平台征税的几个后续问题。

  以上就是关于区块链交流|美国对区块链的政策的资讯内容,欢迎大家踊跃交流。本文由区块链交流:http://www.41jishu.com整理发布。

  ps:每日快讯

  币安宣布将于03月25日中午12:00上线 Celer Token(CELR),并开通CELR/BNB、CELR/BTC、CELR/USDT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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